外甥女9年陪护老人遭质疑?诵盈律师助其破除保姆说,最终赢得房产!

原告:康蔓(大姐)、李雯(外甥女)

原告代理律师:罗宪康律师

被告:康霖(二哥)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她就是个保姆,有什么资格来分遗产?”法庭上,被告康霖情绪激动,言辞尖锐。李雯沉默坐在一旁,眼眶泛红。那些年深夜陪同急诊、病房里反复搀扶与擦拭、为手术签署风险告知书的手,她清楚记得。可在此刻,这些付出,却被否定为“有偿”照顾。亲情一旦被利益撕开口子,往往显得异常脆弱。


在本案中,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罗宪康律师通过完整的医疗陪护证据、遗赠扶养协议及生活照护记录,向法院呈现了李雯对舅舅康隽持续、真实、主要的扶养事实。最终,法院确认李雯依法享有适当遗产份额,打破“外人不能继承”的刻板认知,让善意的照护得到尊重。



01.案情介绍

这是一个关系复杂的家庭继承纠纷,牵涉两代人、三个家庭的情感与利益。被继承人康隽与原告康蔓、被告康霖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李雯则是大姐康蔓之女。被继承人康隽一生命运多舛,他的配偶张秀兰于1994年去世,张秀兰去世后其独子张卓也因身体原因从1995年开始住院治疗,于2020年离世。他经历了早年丧偶,晚年丧子后于2024年去世。


案件的核心遗产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60平米的房屋,以及康隽名下的数十万元银行存款。这本是普通的家庭继承事务,却引发了不小的争吵。舅舅康隽去世后,李雯拿出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该协议签订于2023年1月,协议约定外甥女李雯承担康隽衣、食、住、行、医疗、丧葬等全部费用,康隽去世后将所有财产遗赠给李雯。协议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李雯主张2015年至2024年,康隽多次住院,病案均显示李雯为紧急联系人和主要签字人,其生活起居、就医陪护均由李雯长期承担。


然而,康霖对此坚决反对。他首先质疑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为康隽于2023年病情波动、身体虚弱,其签署协议时是否意识清醒存在疑问,甚至可能存在代签或诱导情形,应当慎重认定。


其次,他主张李雯的照顾属于有偿照顾。据称康隽每月向李雯支付5000—6000元生活费用,应视为雇佣保姆性质,而非亲情扶养,不能因照料而取得遗产份额。此外,康霖还提出三兄妹间曾有口头约定:房屋由其继承,存款归康蔓,李雯不参与分配。其据此请求否定李雯的继承资格。当亲情在利益面前变得脆弱时,李雯和康蔓选择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诵盈律所委派罗宪康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本案看似是常见的继承纠纷,实则蕴含着多个法律争议焦点:

1.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即康隽与李雯签订该协议时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胁迫、诱导、代签等情形?协议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外甥女李雯的继承资格认定:在多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法的继承主体,而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外甥女,李雯是否构成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3. 有偿照顾与亲情扶养的界限:康隽生前给李雯的款项,性质是劳务报酬还是亲属间的经济往来?




03.办案经过

诵盈律师罗宪康接案后,迅速展开了细致严谨的准备工作。罗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就在于确认那份“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整理好办案思路后,他代理李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步:确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罗律师首先提交了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由康隽和李雯签字捺印,两名无利害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内容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符合法定形式。其次签订过程由录像佐证,康隽意识清晰,自愿表达“由李雯养老,财产归李雯”的遗愿,无证据证明存在逼迫或欺诈。罗律师据此指出,该协议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58条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认定扶养事实及遗产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步:构建完整的照顾事实证明体系。

罗律师指导李雯系统整理了2015年至2024年期间,康隽在多达6家医院的完整住院病例。这些病例一致显示:在长达九年的时间里,李雯始终是康隽的紧急联系人和医疗决策签字人。同时,罗律师帮助李雯收集了丧葬费用票据、打车行程记录、护工沟通记录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三步:破解“有偿照护”之说,恢复扶养真相。

针对被告提出的“李雯系有偿照顾”主张,罗律师在庭审中出示了康隽的生活笔记。该笔记为李雯在整理舅舅遗物时无意发现,内容详细记录了每日的陪护、就医、饮食照料等生活细节,字迹密集、情感真切,却并无“报酬计算”或“劳动对价”相关内容。罗律师当庭指出:即便在照护过程中存在生活补助,也不足以将亲情扶养关系等同于雇佣关系。亲情照顾与有偿服务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利益为目的、是否存在劳务对价与合同约束。

本案中,李雯的陪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与情感投入,远超一般护工范围,应认定为亲属扶养,而非雇佣服务。


第四步:精准适用"适当分得遗产"条款。

罗律师紧扣《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强调即使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李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尤其是在2023年康隽身体状况恶化后,李雯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这种长期、稳定的扶养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


04.调解结果

最终,西城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诵盈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康隽和李雯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北京市西城区东经路19号房屋由李雯继承;

二、抚恤金和丧葬费扣除其应得份额后,由李雯向其他继承人返还相应款项。



05.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赠扶养纠纷案件,罗宪康律师在案件复盘中指出,本案之所以能够顺利确立李雯“扶养较多者适当分得遗产”的地位,关键在于精准把握并成功论证了以下三点:


1.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李雯提供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其已实际、全面履行了约定的扶养义务(有完整证据链支撑),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


2.“适当多分遗产权”的司法认定标准:罗律师指出,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扶养较多'时,主要考量三个因素:扶养时间的长期性、扶养内容的全面性以及扶养动机的善意性。

本案中李雯持续为康隽提供医疗陪护、生活照料、情感支持等全方位的扶助,这种扶养行为远远超出了一般亲属间的偶尔探望或临时帮助,体现了法律鼓励互助友爱的价值导向。


3.亲情扶养与有偿服务的本质区别:法律并不禁止亲属间在扶养过程中存在经济往来,关键是要区分这种经济往来的性质。如果是定期、固定金额的劳务报酬支付,可能构成雇佣关系;但如果是不定期、基于实际需要的经济帮助,则更符合亲情扶养的特征。本案中,康隽给李雯的款项既无固定金额,也无支付周期,更无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法院因此认定这属于亲属间的经济帮助而非劳务报酬。



06.案件总结

"法律不会让每一个尽孝心的人寒心”。


本案中,当舅舅康隽身患疾病、生活难以自理时,是外甥女李雯选择挺身而出,陪他走过生命中最艰难的阶段;当康隽离开后,法律也以公正回应了她的付出,确认其依法享有适当的遗产份额,让亲情不被辜负。

二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正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体现:扶养人付出真实照护,被扶养人以财产予以回馈,合法、正当、值得肯定。


在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专业照护逐渐社会化的当下,法律不再以血缘强弱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更加重视真实扶养行为及情感投入。那些没有法定继承人身份、却长期承担照料义务的人,不应因缺乏形式要件而被排除在权利之外。

真实案例:百万房产继承败诉

八旬老人做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去世后女儿起诉。法院判决:公证遗嘱无效!

原因:老人立遗嘱时患阿尔茨海默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结果:按法定继承,儿子仅分得1/4产权

公证遗嘱无效的4大常见情形

1. 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欠缺

法律要求:立遗嘱时必须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处分他人财产无效

典型错误:

夫妻共同房产,单方处分全部产权

包含子女出资但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仅能处分房屋价值)

3. 内容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必留份制度: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遗赠有效性:受遗赠人60日内未表示接受视为放弃

4. 形式要件有瑕疵

公证程序不规范:

仅一名公证员办理

立遗嘱人未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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