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子女争房,继子女遭排挤,诵盈律师破局,为当事人争得应得份额
原告:张桂英(老大)、张建国(老二)
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
被告:张建强(老三)、张建平(老五)、**张建军(老六)、刘晓婷(已故张桂花之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最令人心寒的,往往不是财产本身,而是亲属之间对继承权的否认与排斥。尤其是在再婚家庭中,继子女的身份常常成为被质疑、被边缘化的理由。
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重组家庭继承纠纷:六名子女围绕一套拆迁安置房产生争议,继子女被排除在外,一方主张“口头遗嘱”独占房屋。
最终,在诵盈律师的代理下,两位原告成功确认继承权,并争取到合计30%的房屋份额,同时分得相应租金收益。
01.案情介绍
李秀兰与张广福系再婚夫妻。李秀兰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老大张桂英、老二张建国;婚后,二人又共同生育四名子女:老三张建强、老四张桂花、老五张建平和老六张建军。六名子女中,张建军为最小的孩子,同时也是一名三级肢体残疾人。
2008年,张广福与李秀兰名下位于海淀区某28号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当时在册人口仅有二人。同年7月,老二张建国代父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款68万余元。随后,老两口用该笔款项购置了位于海淀区某小区1202号房屋(以下简称“1202号房屋”)。
然而,房屋尚未交付,家庭却接连遭遇变故。2009年,张桂花去世,留下独生女刘晓婷;2012年,母亲李秀兰去世;2015年,1202号房屋交付后,小儿子张建军即接管房屋并负责装修、缴费等事项;2017年,父亲张广福去世。
此后,房屋长期由老六张建军实际控制。直到2024年,其将房屋以每月7000元出租,其他兄弟姐妹对此并不知情。2025年,老大张桂英和老二张建国偶然得知房屋出租情况,才发现父母留下的房产早已被张建军一人占有多年。双方协商无果,矛盾迅速升级。
张建军主张,父母生前已将房屋“赠与”给自己,理由是其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赡养及丧葬责任,其他子女对此知情并默认。无奈之下,张桂英和张建国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由回志新律师代理,将其他继承人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房屋及租金收益。
02.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集中在四个关键问题:
第一,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张桂英和张建国虽为继子女,但在再婚时尚未成年,长期与继父共同生活,是否形成法定扶养关系,直接决定其继承资格。
第二,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张建军主张父母曾口头表示“谁负责生养死葬,房子归谁”,该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赡养义务如何影响继承份额?张建军长期照顾父母,是否构成“尽主要赡养义务”,从而依法多分遗产,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继承权。
第四,房屋租金是否应当分割?张建军自2015年接管房屋,2024年6月开始出租。两位原告主张分割自2017年(父亲去世)以来的全部租金,是否成立?
03.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回志新律师迅速梳理案件结构,确立了“四步走”的诉讼策略:确权—破遗嘱—限排他—分孳息。
第一步:夯实继子女的继承权基础
回律师首先围绕“扶养关系”展开证据构建,调取了张桂英和张建国的户籍档案、成长经历材料等,证明两位原告在继父再婚时尚未成年,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稳定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该事实一经确认,两位原告的继承人身份即获得法律上的充分支撑。
第二步:驳斥“口头遗嘱”主张
针对被告张建军提出的“口头遗嘱”,回律师精准切入法律要件:依据《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仅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本案中,张建军既无法证明存在“危急情形”,亦未提供任何见证人证言,其主张明显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据此,回律师明确指出:所谓“口头遗嘱”依法不成立,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三步:破解“排除他人继承”的抗辩
被告张建军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长期照顾父母,包括医疗费用、日常照料及丧葬支出。对此,回律师采取了“承认贡献但不放弃底线”的策略:一方面,认可其对父母的付出;另一方面强调,其他子女亦在不同程度上履行了赡养义务,不能因一人付出较多,就剥夺他人继承权。法律允许“多分”,但绝不允许“独占”。
第四步:主张租金属于遗产孳息
回律师提出,张建军自2024年6月起将房屋出租,每月租金7000元,截至2026年2月已产生租金14万余元。这部分租金是房屋的法定孳息,应当作为遗产的一部分,按照继承比例进行分割。张建军独占租金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建军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遗产,酌情确定其继承份额为25%;其余五名继承人各继承15%。同时,房屋租金作为遗产孳息,应按相同比例分割。判决生效后,张建军需在七日内向其他继承人分别支付相应租金收益。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价值,不仅在于判决结果,更在于处理复杂家事关系时的路径选择。
第一步是守底线:面对争议最大的房屋归属,我们没有纠缠于“口头遗嘱”的真伪之争,而是先回归法定继承的根本。第二步是拢全局:当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口头遗嘱与法定继承等多重关系统统压过来时,我们选择把所有争议都“装进一个篮子里”。第三步是筑长堤:对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肯定其贡献是必要的,但守住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底线才是公平的关键。因为“主要赡养义务”是多分遗产的理由,而非排除他人继承的依据。
06.案件总结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父母在世时,各尽其孝;父母离世后,遗产不应成为撕裂亲情的利器。
本案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三点重要启示:第一,继子女并非“外人”。只要形成扶养关系,其继承权与亲生子女完全平等。第二,多尽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但不能排除他人。法律鼓励付出,但不纵容独占。第三,重大财产安排务必书面化。无论是赠与还是遗嘱,都应以合法形式固定下来,避免事后纷争。因为,当亲情与利益交织时,法律的意义,从来不是割裂关系,而是在纷争之中,找到一条尽可能公平的平衡路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年,是国内知名的遗产继承领域专业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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