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兄妹因一份家庭协议翻脸,诵盈律师力挽狂澜,确保房产顺利过户
原告:郭某4
原告代理律师:罗宪康
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
“当年买房你们都说没钱不买,现在房子增值了,却要来分一杯羹?”
一份24年前的家庭协议,将一套房改房的归属写得明明白白。父母在世时,兄妹四人签字确认,原告出资购买,其他人明确表示“不买”。
然而父母相继离世后,当事人要求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时,却有兄弟姐妹反悔,拒绝配合。法庭之上,这份泛黄的《立字协定》是否还有效力?
01 案情介绍
住在朝阳区的郭先生和妻子罗女士共育有四个子女:长子郭某1、次子郭某3、长女郭某2、次女郭某4。
1998年4月,郭先生所在单位的承租公房通过房改的方式可以买断成个人产权的103号房屋。郭先生已退休多年,无力承担购房款,便召集四个子女开会,询问谁愿意购买。长子、次子、长女均表示无力购买,唯有小女儿郭某4手头最为富裕,出资购买,因此,这一家庭协议得到了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
随后大家立下一份《立字协定》,内容约定:“如父母不在,该房屋由买房人负责接管,与其他子女无关。”四个子女签字捺印。此后,郭某4以父亲名义缴纳购房款,收据上交款人为郭某4。直到2004年,103号房屋正式登记于郭先生名下。
父母离世后,郭某4要求兄弟姐妹配合过户。郭某1和郭某2虽未明确反对,但郭某3拒绝配合。认为该房改房系父母遗产,应作为遗产分割,其签字“不买”不代表放弃继承权,而且认为房改房有人身属性、子女无权购买,面对二哥的“耍赖”行为,郭某4无可奈何,过户一事只能一拖再拖。
郭某4多次找其协商被推诿后,为了避免过户问题随着时间拉长变得更难处理,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经过深思熟虑,最终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罗宪康律师承办此案。
02案件焦点
1.《立字协定》的性质与效力:该协议是否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2.郭某4出资行为的法律后果:郭某4能否据此主张父母去世后房屋归其所有?
3.涉案房屋是否属于父母遗产:协议已明确排除其他子女权利,遗产分割主张能否成立?
03办案经过
罗宪康律师代理案件后,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第一,固定我方当事人出资事实;
罗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关键的购房款收据,显示交款人为郭某4。该收据形成于1998年,远在父母去世之前,与协议相互印证:其他人签“不买”,只有郭某4签“买”,而实际出资的也正是郭某4。原告的“买房人”身份确凿无疑。
第二,夯实《立字协定》的真实性与效力
庭审中,郭某1当庭承认“有买房这事”,且其签字与其他书证高度一致,足以认定其参与协议过程。郭某3认可签字真实性,却对手印质疑,但无任何反证证明系伪造。郭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细看内容即签字,应自行承担后果。
协议明确载明“父母不在后由买房人接管,与他人无关”。罗律师强调,这清晰地表达了全体家人的共同意愿:出资购房者取得房屋完整权利,其他子女不得再主张。这既是家庭财产安排,也是各方真实合意。
第三,逐一回应被告抗辩
针对郭某3“不买不代表放弃继承权”的说法,罗律师指出:协议中“与他人无关”正是各方对未来继承问题的预先处分。这不是单纯的继承放弃,而是全体家人对将来可能产生的遗产范围作出的明确约定:谁出资,谁最终获得房屋;其他人不得再主张。这种家庭财产处分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
同时针对“房改房有人身属性、子女无权购买”的抗辩,罗律师指出,涉案房屋的产权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这是当年借名买房的客观结果,不能因此否认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权利人的约定。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罗宪康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立字协定》真实有效,原告主张父母百年后房屋归其所有,于约有据。现父母均已死亡,满足过户条件,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郭某1、郭某2和郭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郭某4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103号房屋登记于原告郭某4名下。
05 律师解读
(一) 家庭财产处分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立字协定》虽形式简朴,但内容清晰、意思真实、各方签字确认,具备民事合同要件。同时法院并未拘泥于“房改房是否属于父母遗产”的形式问题,而是从协议约定的本质出发,认定各方已经对未来房屋归属作出了明确安排。这种尊重家庭自治、保护诚实信用的裁判思路,对于处理类似家庭财产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二)出资事实与权属认定的关联
在家庭房产纠纷中,出资往往是判断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原告不仅签字,而且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收据上交款人为原告,这一证据与协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如果仅有协议而无出资证据,或者出资主体另有其人,案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这提醒我们,在家庭财产安排中,不仅要有书面约定,还要保留好出资凭证、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立字协定》是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06 案件总结
《论语》有云:“民无信不立。”意思是说,人没有信用就无法立足于社会。这句古训放在家庭关系中,同样适用。
在家庭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因早年约定不明或事后反悔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所以对于每一个家庭而言,重要的财产安排,不仅需要亲情的润滑,更需要白纸黑字的确认。
同时,诵盈律师在此案中展现的专业素养,体现在纷繁的家庭纠葛中,迅速抓住“协议效力”与“出资事实”两条主线,用无可辩驳的证据将案件夯实,这不仅为当事人赢得了官司,更在实质上维护了契约精神。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裁判是非,更在于让每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得到应有的保护。一纸协议,承载的是一份远见,更是一份对亲情的理性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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