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儿子婚后购房出资430万,诵盈律师助当事人追回全部款项

原告:郑某1、杜某

原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

被告:郑某2、儿媳赵某

“爸妈给我们买房出了450万,这是他们一辈子的积蓄,怎么能说是赠与?”

“我从头到尾不知道这笔钱是借的,他们父子俩串通好,就是为了让我在离婚时分不到钱。”

法庭之上,儿媳赵某情绪激动。她与前夫郑某2的离婚官司刚结束,301号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分割,她获得近200万元折价款。可就是这笔折价款,让郑先生的父母难以接受,他们觉得不是房子分了,而是那笔本属于自己的450万元购房款,竟然被当成了"赠与"。

一边是父母倾尽积蓄为儿子儿媳买房,一边是儿媳赵某坚称从未听说过这笔钱是“借款”。是赠与还是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01、案情介绍

郑某1与杜某系夫妻关系,郑某2系二人之子。2013年,为了帮助刚参加工作的儿子能够在北京站稳脚跟,夫妻二人拿出了多年积蓄,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301号房屋。由于当时夫妻二人名下已有房产,不符合购房政策,双方一致决定暂借儿子名义办理购房手续,而购房款全部由父母承担。

2017年,儿子郑某2与赵某登记结婚,2018年,郑某2将301号房屋出售,售房款570万元,随后,郑某2又用这笔售房款,加上部分自有资金,在婚后购买了另一套朝阳区某区502号婚房,作为夫妻共同居住使用。

在父母看来,这只是家庭内部一次资产置换,钱虽然经过了儿子的账户,但本质上依旧属于自己。为了避免今后产生争议,在购买新房后,2020年10月中旬,父母与儿子签订了《借款协议》2020年10月中旬,郑某2与郑某1与杜某签署《借款协议》,明确450万元购房款系向父母的借款。10月底,儿子郑某2与儿媳赵某共同签署《证明函》,确认502号房屋购房款全部由父母郑某1与杜某出资,与二人婚后财产无关。

然而,2023年,郑某2与赵某感情破裂,双方诉至法院离婚。离婚诉讼中,法院依法认定婚后购买的502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由郑某2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向赵某支付近200万元房屋折价款。

面对这一判决,两位老人十分震惊:原本属于自己出资形成的购房款,最终却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要基础,于是郑某1与杜某找到儿媳赵某主张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这笔钱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并非借款,拒绝支付。

两位老人找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希望可以协助其厘清款项性质、追回这笔大额出资,律所委派郑轶律师代理本案。

02、案件焦点

本案的两个核心争议:

第一,430万元购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

第二,儿媳赵某是否应对该笔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03、办案经过

郑轶律师代理案件后,没有停留在"父母给儿子买房"的情感层面,而是围绕资金来源、借名买房、借贷关系及夫妻共同债务四个法律问题展开论证。

第一步:追溯资金来源,还原购房事实,否定"父母赠与"。

郑律师围绕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进行系统梳理,完整还原了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两位老人这一事实。同时结合双方长期以来的实际管理方式及儿子陈某2陈述,向法院证明502号房屋虽然登记在陈某2名下,但真实法律关系属于父母借名购房。

这一事实的认定,直接锁定了502号房屋购房款来源于二原告对301号房屋的售房款。确认房屋权属后,郑律师指出,房屋虽然发生了置换,但资金来源始终没有改变,出售第一套房屋所得款项依法仍属于父母财产,并不会因为更换房屋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步:固定关键证据,锁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面对被告关于"父母赠与"和"协议系事后补签"的抗辩,郑律师重点提交了《借款协议》与《证明函》两份关键证据。其中,《借款协议》明确记载430万元系父母出借儿子用于购买婚房;而更具证明力的是儿子、儿媳共同签署的《证明函》,双方明确确认502号房屋全部购房款由父母出资,与夫妻婚后财产无关。

针对儿媳提出的"受胁迫签署"主张,郑律师指出,对方虽认可签字真实性,却始终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撤销,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到胁迫。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步:论证夫妻共同受益,依法认定共同债务。

案件进入最后阶段,郑律师进一步将论证重点放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郑轶律师指出:502号房屋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因此获得近200万余元的折价款。

该房屋系二被告婚后购买并共同居住,购房款430万元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4、判决结果

2025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某2、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郑某1和杜某借款430万元。案件受理费41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05、律师解读

本案看似是一场民间借贷纠纷,实质上却涉及婚前购房、借名买房、婚后换房、夫妻共同债务等多个法律关系交织。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求,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较强的裁判参考。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若未明确约定出资性质,一般推定为赠与;但若主张属于借款,则不仅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还应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也就是说,仅有资金往来并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而非“赠与”。

本案中,两位老人不仅能够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自己,还提交了《借款协议》《证明函》等书面证据,完整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最终获得法院采信。

郑轶律师提醒,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应尽早明确资金性质。如果属于借款,应在出资前或出资时签订借款协议、保留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事后因证据不足而被推定为赠与。同时,应树立证据意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提前固定证据,才能在发生争议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基于家庭成员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向子女出借款项时往往不会出具借条或签订借贷合同,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06、案件总结

《战国策·触龙说赵太后》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倾尽积蓄帮助子女成家,是爱,更是责任;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不会因为亲情而自然消失。

尤其涉及到大额出资购房,更应提前明确资金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是给与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避免日后因婚姻变化引发纠纷。

诵盈律师不负重托,帮助两位老人依法追回购房款,也让法院准确厘清了亲情与法律、赠与与借贷之间的边界。

家庭成员之间可以讲感情,但重大财产安排更应讲规则。提前约定、留存证据,并非对亲情的不信任,而是对家庭财富的负责,也是对未来亲情最好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