诵盈律师巧破“宅基地权属”困局,助当事人赢得安置房排他居住权

原告:霍某月

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

被告:纪某昌、纪某尧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这宅基地是我母亲的根,你一个后来的外人,凭什么分走一套房?”纪某尧的声音在嘈杂中格外刺耳,话语里裹挟着对继母的不满。霍某月紧抿着唇,眼神却异常坚定。面对继子的质问,她只回应了一句:“白纸黑字的协议上,我是被安置人,这是我的合法权利。”

2017年,北京丰台区卢沟桥乡的棚户区改造,本该是这个重组家庭迈向新生活的阶梯,却意外成为了日后对簿公堂的导火索。一纸《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将三个人的命运紧紧捆绑在两套安置房上,也为数年后的这场亲情与法律的较量,埋下了伏笔。


01.案情介绍

时间回溯至2011年,霍某月与纪某昌登记结婚,携手组建了一个再婚家庭。纪某尧是纪某昌与前妻李某丹之子,在这个关系微妙的重组家庭中,维系着表面的平静。真正的转折发生在2017年。当时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纪家老宅被纳入腾退范围。纪某尧作为被腾退人签署了那份至关重要的《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协议明确记载安置人口为3人:纪某尧、纪某昌、霍某月,每人享有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最终,纪家获得了两套安置房:一套125平方米的三居室和一套55平方米的一居室。

然而,家庭的裂痕难以弥合。2022年,霍某月与纪某昌的婚姻走到尽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当霍某月依据安置协议主张自己对55平方米一居室的权益时,遭到了继子纪某尧的坚决反对。纪某尧主张,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源于其已故母亲,1996年房屋翻建时,权利人也仅为父亲纪某昌与他本人。他认为,继母霍某月既未对老宅出资,也未参与翻建,仅是因与父亲的婚姻关系而被列为安置人,如今婚姻关系已结束,其居住权也随之消失。

协商破裂后,身处困境的霍某月选择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55平方米一居室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诵盈委派回志新律师代理本案。


02.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中明确霍某月为安置人口,该协议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何认定?

2.离婚对安置权益的影响:霍某月与纪某昌离婚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安置权益是否因此而丧失?

3. 宅基地历史权属与安置权益的关系:纪某尧主张宅基地系其生母遗产且继母霍某月未出资翻建,是否能对抗协议约定的安置权益?


03.办案经过

面对继子纪某尧和前夫纪某昌的强势主张,回志新律师深入剖析案件脉络,制定了周密的维权策略:

1.从情绪争执回归法律秩序:安置协议是权利归属的根基;

回志新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源于那份合法有效的《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该协议是棚改项目中的官方法律文件,其载明的被安置人资格,是相关行政机关基于当时有效的政策与家庭状况作出的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霍某月作为协议中白纸黑字列明的被安置人之一,其享有的45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是一项独立的、既得的财产性权益,并非依附于婚姻关系的衍生品。

2.澄清“宅基地贡献”误区:安置补偿看的是“人”而非“房”。

针对纪某尧提出的“宅基地源自已故生母李某丹,而继母霍某月未出资”等抗辩理由,回志新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审理的是腾退安置权益的归属,而非对宅基地历史贡献的追溯分配。棚户区改造补偿的核心在于对“人”的安置,而非仅对“物”的补偿。安置人口的确立,本身就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利益分配方式。霍某月的权益直接来源于腾退安置政策及其与腾退单位签订的协议,这与她对旧宅是否有出资贡献属不同法律范畴。

3.精确测算份额:离婚不消灭既得的安置权益。

回律师通过精确计算指出:协议约定的3人×45平方米=135平方米为优惠购房面积,实际安置的180平方米房屋中,超出部分45平方米应由各安置人按份共有。据此,霍某月应享有的份额为45平方米+15平方米=60平方米。而诉争的一居室面积为55平方米,完全在其应享份额范围内,主张排他性居住使用权于法有据。霍某月离婚只解除了她与纪某昌的婚姻关系,并未消灭她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基于安置协议已取得的合法权益。允许她用个人指标对应的房屋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完全符合棚改政策的初衷与公平原则。


04.判决结果

最终,丰台法院充分采纳了回志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霍某月主张对于55平方米一居室排他性居住使用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胜诉,是回志新律师精准把握“政策安置权益”独立性的关键一战,也为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首先,回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焦点从“谁对老宅贡献大”的情感争论,转移到“安置协议的法律性质”这一核心问题上。在棚改、拆迁类案件中,《安置协议》是确权的基石。一旦被列为被安置人,即意味着获得了一项独立的政策性福利,该权益的归属应优先依据协议本身判断,而非单纯追溯财产来源。

其次,回律师有力地论证了“离婚不减安置权益”的观点。霍某月的被安置人资格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为单位而获得,但该资格所转化的具体权益(优惠购房指标)一经确定,便归属于她个人。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保护,不因身份关系的变动而随意剥夺,避免了“净身出户”的不公。

最后,回律师以协议为锚定点:书面证据才是家庭财产纠纷中的“定海神针”。面对对方提出的历史情感牌,回律师没有陷入无休止的纠缠,而是选择牢牢抓住最具权威性的《安置协议》作为核心证据,将复杂的家庭伦理矛盾,转化为清晰的法律合同效力问题。这种策略不仅高效,而且极大地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本案再次警示我们,在涉及征拆安置时,务必保留好所有官方文件原件,仔细核对协议中每一个条款,特别是“被安置人”名单和“安置面积”。一旦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家庭成员间的口头承诺或基于情感的默许,在利益面前往往不堪一击,唯有书面协议才是最坚实的保障。


06.案件总结

一纸安置协议,两套冰冷房产,三人渐行渐远的亲情。在这场情与法的拉锯战中,回志新律师用其专业的法律智慧,为当事人霍某月架起了一座通往公平的桥梁。法律不认可“净身出户”式的朴素情感,它只认可用白纸黑字固定下来的权利义务。棚户区改造的初衷,是改善每一个被安置人的居住条件,这份政策的温暖,不应被家庭的离散所冷却。

本案的终局告诉我们:在法律的天平上,那些被正式文件确认的权益,拥有着超越血缘与婚姻分合的重量。它守护的不仅是一方安身立命的居所,更是每一个个体在社会规则下应得的、不容侵犯的尊严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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