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弟弟私自取出抚恤丧费并霸占,诵盈律师代理姐姐实现诉求!
原告:苏亚芹(女儿)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罗宪康律师
被告:苏亚明(儿子)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爸妈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凭什么你一个人拿走?”法庭上,苏亚芹的声音微微颤抖,眼中带着愤怒和不甘。
苏亚明冷笑一声,攥紧拳头,语气中透着压抑已久的不满:“你自从嫁到外地后,有照顾过父母一天吗?医药费、丧葬费全是我出的!你要这么说的话,爸妈背着我偷偷给了你40万,你是不是也该拿出来分一分?”
空气仿佛凝固,法庭内的沉默令人窒息。一对曾经亲密无间的兄妹,如今剑拔弩张,站在法庭上,眼神中满是敌意。他们争执的焦点,从父母留下的存款,到抚恤金,再到丧葬费,现如今每一笔钱都成了拉扯的筹码。
亲人离世的伤痛尚未抚平,冰冷的数字却已在暗流涌动——银行账户里的丧葬费、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往往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有人主张按遗产继承平分,有人以赡养付出为由要求多分,更有甚者因争夺这笔“身后钱”对簿公堂。
2023年盛夏,姐弟二人最终走上法庭,在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庭内,关于亲情与金钱的无硝烟的战争正式展开。
01:案情介绍
苏亚芹和苏亚明是姐弟俩,他们的父母生前都是离休干部,2019年父亲因病去世,2023年母亲也撒手人寰。
两位老人留下的不仅是悲痛,还有未分割的遗产:父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7.5万元,母亲名下的存款6350元,以及母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7.7万。
2019年苏父去世时,其单位发放的丧葬费一直都是由弟弟苏亚明持有,碍于多年的情感,姐姐苏亚芹一直没有过问此事,直到处理完母亲丧事后,苏亚芹无意中发现父亲银行卡里的钱和抚恤金被弟弟陆续转出,她十分生气,于是向弟弟苏亚明要求平分父母的丧葬费、抚恤金和存款。
谁知弟弟苏亚明却说,母亲生前曾说过,要将其名下所有的存款都给他,他认为父母晚年由他独自赡养,姐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分割。
姐姐苏亚芹十分无奈,沟通无果后经过多方打听,来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诵盈律所指派了经验丰富的罗宪康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罗律师接手案件后,准确抓住本案关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丧葬费、抚恤金的法定分配规则,以及苏亚明主张的医疗费、赡养支出能否抵扣。
03:办案经过
第一步:锁定遗产范围
罗律师通过梳理案情,明确指出:丧葬费抚恤金属近亲属共有财产,苏亚明擅自领取父亲抚恤金的做法显然不妥。
罗律师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单位发放记录等证据,确认该款项属于可分割财产。尤其针对抚恤金的非遗产属性,罗律师在庭上主张其虽非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但为便利诉讼,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第二步:费用扣除之争
开庭时,苏亚明主张扣除其为父母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共计2.3万元,并提交了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
罗律师通过质证其提交的票据,仅认可有实际凭证的丧葬费支出,而且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这些支出不能等同于“债务”。而且最主要的是,苏家父母两人都是离休干部,退休金足以覆盖医疗费,不该予以扣除。
第三步:破解“共同生活即多分”误区
苏亚明为了强调自己与父母共同生活应多分遗产,拿出了40多页证据。
罗律师指出,共同生活并非多分遗产的唯一标准,还需考量经济支持与精神陪伴。同时强调,苏亚芹在父母生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她理应获得相应的抚恤金份额,以此争取合法权益。
04: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罗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苏亚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苏亚芹9.4万元。
0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06:律师解读
从诵盈律师代理的遗产继承类案件来看,像苏家姐弟俩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涉及到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
丧葬费是死者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而死亡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其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二者均是死者死亡后才产生的有特定用途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因为法律未明确界定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标准,所以在处理丧葬费及抚恤金事宜上,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抚恤金的性质和功能,在分割前,法院会遵循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的原则,剩余部分的分配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
此类案件往往存在以下共性风险,需要注意下面四个法律问题:
1. 抚恤金性质易混淆: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常被误认为可完全按遗产分配。
2. 赡养义务举证难:主张“多分”或对方“少分”的当事人,需提供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供养、医疗照料等持续性赡养证据,口头主张难以被采信。
3.费用扣除争议大:丧葬支出需保留正规票据并符合当地标准,大额非必要支出(如高价墓地)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消费,无法全额抵扣。
4. 已支付款项需留痕:亲属间转账若未备注用途,易被认定为借款或赠予,导致重复支付风险。
就本案来看,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虽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出于诉讼便利考虑,本案一并处理。
苏母单位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77022元,苏父单位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175592元,法院予以认定。
苏亚明主张其为母亲办理丧事花费5865元,为父亲办理丧事花费17509元,提交了相应的票据,姐姐苏亚芹对数额予以认可。
扣除上述费用后,苏父可分割的丧葬费与抚恤金费用为158083元。(175592元减去17509元所得),苏母可分割的分割的丧葬费与抚恤金费用为71157元(77022元减去5865元所得)。此处遵循了优先用于已付的合理丧葬费用原则。
而苏亚明主张应扣除其支付医疗费与护理费,法院认为,照顾与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且苏亚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所以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法官在审理时,重点审查了丧葬花销的相关证据及其合理性。
结合本案来看,也正是因为我们通过精准界定抚恤金和丧葬费属性、构建严密的证据链,并将赡养争议转化为法律事实的量化分析,成功帮助姐姐苏亚芹分得了9万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07:案件总结
本案为继承纠纷,丧葬事宜是每个家庭都会面临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也不乏死者生前单位发放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继而亲属之间争夺的案例。
通过苏家这场纷争我们看到:民法典用“死亡时遗留”五个字划出的法律红线,既阻断了将抚恤金纳入遗产的认知误区,也为亲情保留着柔软的缓冲带。
这些充满人性温度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在物质补偿与伦理维系之间寻求平衡。当我们理解抚恤金承载的精神抚慰价值,读懂丧葬费包含的殡葬责任属性,便能体会到:冰冷的法条背后,始终跃动着司法对生者最温情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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