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重男轻女,将丈夫遗留房屋给儿子,杨律师助女儿追回房屋份额!
原告:宋长玉(女儿)
原告代理律师:杨志峥律师
被告:宋长青(儿子)、刘义华(母亲)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父亲留下的老屋,曾是宋长玉记忆中最具分量的“家”。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突然出现,打破了她对家产应属共有的认知,也让亲情的信任土崩瓦解。原来,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母亲背着自己将房屋卖给了哥哥,而这一切背后,源于哥哥的贪婪和母亲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观念。对宋长玉而言,这份合同不仅切割了遗产,更撕裂了家庭。失衡的偏爱与被剥夺的权利,成为这场诉讼的导火索。
01、案情简述
宋长玉的父亲宋青峰生前一直住在西城某大院,2019年父亲宋青峰去世后,母亲刘义华没有搬走,宋长玉还有个哥哥宋长青,住在大兴的一套三居室,这是早年父母为其置办的房产。某天,宋长玉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从一沓文件中发现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署日期竟在父亲去世前五天,这令她百思不得其解。更令她震惊的是,合同上签字的“卖方”是父亲宋青峰,买方则是哥哥宋长青,合同价款数额也远低于市场价。
之后,她又发现登记簿上房屋所有权已过户到哥哥名下。仿佛一夜之间,父亲的遗产失去了她的一份权利。这一连串事实让宋长玉怀疑:母亲与哥哥可能在父亲去世后,联手伪造了这份买卖合同,借虚假买卖之名,将房屋据为己有。她愤怒地质问母亲,母亲却坚称是父亲生前的真实意愿,并表示宋长玉也知情。哥哥则态度强硬:“房子已经过户完成,你一个嫁出去的女儿,还想干啥?”看着母亲和哥哥把自己排除在外,她深知争论下去也无济于事,遂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登记状态,依法分割遗产。
02、案件焦点
所以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关键。
1)合同效力争议:宋长玉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为虚假交易,其真实意图是将父亲的遗产转移给宋长青,而非真正的买卖。
2)证明要点:诉讼中,原告需证明合同签订时父亲已去世或不具备签署能力,价款未实际支付,买卖行为损害了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具体来说,需要查明合同签订时被继承人的生死状况、精神状况;核实合同价款是否足额支付;审查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合法等。以上这些都是打破对方“合同真实有效”抗辩的关键。
03、办案经过
1)抽丝剥茧,调查取证
杨律师接案后,一边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迅速启动取证程序。他调取了被继承人宋青峰的死亡证明和医院病历,证明所谓“合同”签署时父亲已经去世;同时要求公证处提供合同签署的时间记录,核对父亲最后的签名笔迹。通过笔迹鉴定报告发现,合同上“父亲签名”与父亲生前常用印鉴并不符,这进一步表明这是伪造签名。此外,杨律师调取银行流水和财务记录,发现宋长青未实际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合同价款既未入账,也无支付凭证。杨律师在法庭上围绕“签订时间”、“签名真伪”和“价款支付”三方面展开论证,有力支持了合同虚假的主张。
2)据理力争,环环相扣
庭审中,面对对方“合同真实有效”的抗辩,杨律师指出,合同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是父亲的遗产分配,而非正常的房屋交易。根据《民法典》规定,宋青峰的遗产应由配偶及子女共同继承;而母亲与儿子串通绕过继承程序通过“虚假买卖”方式私转房产,严重侵害了女儿的法定继承权益。这种由事实到法理、步步推进的论证路径,扭转了对方试图用形式合同合理化侵占遗产的企图。
3)层层推进,逻辑严密
杨律师排除合同签署的真实性,然后确认虚假意思表示依据法律无效,逐步瓦解了对方试图以形式合同掩盖实质、阻挠继承份额分配的主张。最终,杨律师将《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意思表示无效”条款与继承编中的“法定继承”规则结合起来,证明了合同无法律基础,应当属于无效,从而帮助宋长玉挽回了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04、判决结果
经过一审判决和二审上诉,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宋长玉的主张,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整体无效,并责令将房屋产权恢复到原所有权人名下。胜诉后,宋长玉悬着的心终于安定下来。得益于杨律师精湛的业务能力,帮她成功确认其母亲和哥哥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其继承其应有的份额奠定了基础。
0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06、律师解读
近年来,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进行房屋交易的情形屡见不鲜。杨律师指出,这种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许多并非真实的买卖,而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等实施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这类案件的实质并非交易,而是借合同形式转移产权,侵害他人继承权。本案中,父亲去世母亲将房屋以买卖名义赠与给儿子的合同纠纷,杨律师围绕合同效力、房屋处分的合法性以及物权追回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1)对于合同效力,从合同签订背景、条款内容、双方行为等方面阐述其无效性;
2)对于房屋处分合法性,强调共同共有财产处分的法律规定和全体共有人同意的必要性;
3)对于物权追回,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论证原告宋长玉作为共有人行使追回权的合理性。
本案中,母亲刘义华与儿子宋长青均明知宋青峰在生前并未就房屋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且明知女儿宋长玉系宋青峰的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二人仍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处分房屋,势必侵害宋长玉作为继承人对于房屋的合法继承权益。故刘义华与宋长青的房屋买卖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侵害了宋长玉的继承权益,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07、案件总结
房子并不是办理了过户手续就万事大吉,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最终房产的过户也被撤销,一切恢复原状,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通过本文对法院判决观点的梳理,可以看出法院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案件的审查重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是赠与,出卖人是否有权单独处分房产的所有权以及处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杨律师在此警示各位:在房产代持或“阴阳合同”盛行的当下,很多家庭在未做明示约定的情况下冒险操作,最终吃亏的往往是自己。人心最是易变,不要做任何试图以虚假合同侵害继承人的行为,最终都会无所遁形。如果想要将房产赠与他人,首先要保证自己对房产拥有百分百的所有权,如果房产中有他人的份额,不论份额有多少,哪怕只有百分之一,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无法单独处分这套房产。
最后,建议按照真实的意愿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赠与就按照赠与的要求办理,如果确实是买卖,就按照买卖的要求办理,比起省下的税费,获得房屋所有权才是真正的现世安稳。不然一旦出现纠纷合同被认定无效,终将得不偿失。在北京各区的司法实践中,房产继承纠纷诉讼一直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家庭亲情、财产分配等复杂问题,加上房产价值较高,容易引发各方争议。一旦涉及财产继承纠纷,务必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法律为依托,捍卫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诵盈律师在遗产继承领域深耕十余年,积累了大量调解与诉讼实务经验。我们立足北京,深谙本地历史沿革、政策背景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房产继承案件尤为擅长,也熟悉北京各区法院诉讼流程,了解法官裁判思路。多年来,我们在实务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策略,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专业高效的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成功为众多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圆满达到当事人的诉求,获得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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