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各立遗嘱引三兄弟争产,诵盈律师助当事人多争取遗产份额

原告:张楠(老二)

被告:张强(老大)、张力(老三)

代理律师:罗宪康律师(被告张力代理律师)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爸在遗嘱里……只给我10%?”客厅里陷入短暂的沉默。张力难以置信地看向二哥张楠,又转向大哥张强。

 本以为自己为父亲的后事操劳不少,但看到父亲的遗嘱后,他感到十分困惑,因为这意味着房子的份额直接给了大哥和二哥。

几天前,他们还在一起为父亲办理丧事,如今却因为一纸遗嘱各执一词、剑拔弩张。

案情简述

张力兄弟三人原本是令人羡慕的和睦家庭。父亲张勇和母亲刘文勤劳一生,在北京市朝阳区留下了一套宝贵的房产和若干积蓄。然而,母亲于2017年离世,父亲也在2021年辞世。面对父母的身后事,三兄弟的情感与利益开始交织冲突。

事情的导火索是父亲的遗嘱。父亲张勇在世时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按份额由三兄弟继承:大哥张强继承40%,二哥张楠继承50%,自己继承10%。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父亲的遗嘱分配,张力只能从父母留下的房子中获得十分之一的份额。

相比之下,大哥二哥将占据几乎整个房产,这对张力而言无疑是难以接受的。此外,父亲遗嘱并未具体涉及银行存款和老人去世后的抚恤金等财产。

大哥张强认为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过这两项不作为遗产,由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处理,而且他作为长子付出最多,应当多得甚至独自占有这笔款项,但是二哥和自己对此表示这部分财产应由三兄弟平分。

2023年,在双方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二哥张楠抢先将大哥张强和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面对这一局面,张力感到无助和困惑,于是他前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他找到我们后拿出了一份2016年母亲的手写遗嘱,母亲的遗嘱与父亲的有所不同,她希望自己去世后由丈夫暂管自己的那一半房产,待丈夫过世后再按份额由子女继承:长子张强30%,次子张楠40%,三子张力30%。

也就是说,母亲有意让小儿子张力得到更多份额,与父亲遗嘱中仅给他10%形成鲜明反差。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1.遗嘱的效力问题;父亲张勇和母亲刘文的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房产继承份额之争;案涉房屋究竟该如何分配房屋?是应该按照父亲的遗嘱份额分配,还是母亲的遗嘱份额来分?还是按照份额合并后计算?

3.存款和抚恤金的归属;父亲遗留的银行存款数额可观,此外还有老人去世后由单位或政府发放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办案经过

罗律师代理案件后发现,张力在房产继承上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这是因为父亲的遗嘱份额很少,几乎把他排除在主要继承人之外。

罗律师与张力进行了深入沟通并听取他的诉求,果断提出母亲遗嘱的证据,此遗嘱也成为本案扭转局势的制胜一步。

1)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把控案件关键点;

首先,罗律师果断提出认定母亲遗嘱有效的证据。而且母亲的遗嘱中明确给予张力30%的房屋份额。律师当即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在法庭上力证这份遗嘱的效力,强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各有处分权。

除此之外,罗律师根据父母双方的遗嘱的份额合并后计算,以此张力的份额由原本遗嘱中的10%提升到了20%。

2)据理力争,争取平分其他财产;

针对存款和抚恤金问题,罗律师同样据法律和事实据理力争。对于银行存款,罗律师指出父亲生前并未对存款部分立遗嘱,根据《民法典》,应按法定继承由全体子女均分。

而且对于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性质,罗律师引用法规和司法实践指出这两项并非遗产,而是由近亲属共有,通常也应按照均等原则处理。

3)坚守法律底线,妥善应对突发状况。

罗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发现大哥张强私自转移大笔存款至其妻名下的行为,一度使案情趋于复杂。面对这部分遗产流失风险,罗律师当庭表示强烈异议,并要求依法追究。然而由于涉及第三人,无法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固定相关证据后,继续为当事人追回权益。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罗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1. 关于房屋继承份额:法院认可了双方父母分别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决定综合两份遗嘱来分配房屋产权份额。判决明确:涉案房屋中张楠继承45%,张强继承35%,张力继承20%。这样的比例正好对应了父母两份遗嘱所体现的意愿折中。

2. 关于银行存款:对于父亲名下尚在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法院判定应作为遗产由三兄弟平分,各继承三分之一。

3. 关于丧葬费补助金及抚恤金:尽管法律上它们不属于遗产,但法院本着“一并解决纠纷”的考虑,将其纳入本案处理。结合张强在庭前实际领取并掌管了这笔款项的情况,判决要求:由张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张楠、张力各3万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律师解读

这起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给我们很多启示。

 其一,提前立好规范合法的遗嘱,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纠纷。张勇夫妇都立有遗嘱,本是想妥善安排身后事,然而由于两人遗嘱内容未尽协调一致,反而埋下隐患。现实中,许多老人立遗嘱时未充分考虑各方感受或法律细节,容易导致日后子女对遗嘱不满甚至对簿公堂。

 其二,依法立遗嘱需严谨。若夫妻双方都有财产处分意愿,最好能在法律专业人士帮助下协商形成一致方案,或分别立遗嘱时相互知晓对方意愿,避免“各唱各的调”引发矛盾。此外,要选择合法的遗嘱形式并确保见证有效,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免将来因遗嘱瑕疵被质疑。

其三,共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共同居住是尽到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它表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生活上的互助和情感上的联系。

然而,仅仅共同居住并不足以证明继承人已经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行为。需要提供经济支出的凭证、诊疗记录、居住证明等。法院在判断时通常会考虑继承人是否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情感上给予了被继承人充分的支持和照顾。

 其四,亲情比财产更珍贵。兄弟阋墙、对簿公堂固然让人唏嘘,但这样的遗产纷争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有句俗话说:“家产未分,亲情先散。”金钱财产固然重要,却远不足以衡量手足情谊的价值。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固然是维权的正当途径,但诉讼毕竟是情感的创伤。最理想的状态是家庭成员间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自行协商,互谅互让,把争执消弭于诉讼之外。

案件总结

通过本案,我们不难发现,我方当事人一开始处于不利的情况下,而诵盈律师既没有放弃,也没有怨言,基于经验与自信,专业与情怀,靠着团队的努力和付出,成功为当事人扭转了局面,将继承份额由原本遗嘱中的10%提升到了20%,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老人遗愿与法律公平的统一。

这起案例也提醒我们:法律的作用不仅是分配胜负,更在于定分止争。法院判决为张氏三兄弟划清了权利界限,但修复手足亲情仍需时间和包容。

 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父母能留给子女最宝贵的遗产不应是房产和金钱,而是一个和睦相爱的家庭。只有亲情不散,家庭财产的分割才能真正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