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侄子欲继承未婚未育叔叔房屋被大伯阻挠,诵盈律师助其继承房产份额
原告:牛文某(大伯)
被告:牛某宇(亡弟牛浩某的儿子)、龚某倩(亡弟牛浩某的妻子)
被告代理律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回志新律师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遗嘱继承纠纷中,由于涉及家庭、亲情、利益三者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难于处理。最棘手的就是手持遗嘱,却无法继承遗产。
“二叔生前立了遗嘱,要把他名下的房子留给我,但我大伯极力反对,我该怎么办才好?”住在北京海淀的牛某宇来到了诵盈律师事务所,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一份手写遗嘱、一套房产、一辆汽车和数笔存款、牵扯出家庭纠葛,亲情与财产面前,孰轻孰重?
01.案情简述
被继承人牛景某一生未婚,无妻无子,年轻时又与哥哥牛文某关系疏远。二十多年前,牛景某的弟弟牛浩某因病早逝,此后照顾牛景某生活起居的重担便落在了弟媳龚某倩和年仅十几岁的侄子牛某宇肩上。牛某宇随着年龄增长,对这位孤身的叔叔愈发关怀备至:跑前跑后买药看病,节假日常来探望,陪伴老人度过一个又一个寒暑。而牛文某因为工作和家庭原因,很少登门探望弟弟。
多年下来,叔侄俨然胜似父子。然而,当牛景某2021年底病逝后,这份看似平静的亲情却骤然紧张起来。牛景某留下了一处位于海淀的房屋和积蓄若干。他在世前写了一份手写信,信上表明要把所有财产留给照顾自己的侄子,但没有署名和日期。牛景某去世后不久,哥哥牛文某从外地赶来主持丧事,当得知弟弟生前有遗嘱,并把所有财产留给侄子牛某宇时,哥哥当场翻脸,认为遗嘱不合规且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几番家庭会议不欢而散,最终牛文某一纸诉状将侄子牛某宇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弟弟牛景某的遗产。至此,这场夹杂着亲情与利益的纷争走上了法庭,与此同时,牛某宇在深感无望之下找到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委派回志新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回志新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梳理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材料,发现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需要在法庭上予以明确:
第一,牛景某所立遗嘱效力是否成立?这份遗嘱因缺少签名及日期,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件。牛文某据此主张遗嘱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回律师表示该遗嘱虽有形式瑕疵,但它体现了牛景某的真实遗愿,应予以认可。
第二,侄子能否代位继承叔叔遗产中的父辈份额?原告牛文某认为侄子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权与自己平分兄弟的财产。回志新律师认为,因牛景某的弟弟牛浩某早于其去世,侄子牛某宇是否有法律资格以代位继承方式取得本应由其父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三,弟媳龚某倩扶养牛景某10多年,能否参与分配?本案中龚某倩是已故牛浩某的遗孀,和牛景某并无血缘关系。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她并不属于牛景某的继承人,但她长期照顾其起居,这种实际扶养关系是否可以作为继承份额的依据?
03.办案经过
由于被继承人牛景某生前无子女,故回志新律师和诵盈律师团队就本案涉及的人物关系做了细致梳理,精准定位了案件焦点,最终制定出一份缜密的诉讼方案。
首先,针对遗嘱的效力问题。
庭审中,针对遗嘱未签名及注明日期的形式漏洞,回志新律师申请了订立遗嘱时在场的见证人(一位是牛景某的同学,一位是村支部书记)出庭作证。经过诵盈律师团队的多次沟通后,两位遗嘱见证人同意出庭,并当庭确认遗嘱签署于2012年11月3日,牛景某在立遗嘱时头脑清醒、表达清楚,无任何受胁迫或欺诈情形,且其中“将所有财产留给牛某宇”的内容完全出自本人意愿。
其次,针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在庭审中,原告牛文某试图否定代位继承资格,声称:“侄子与叔叔并无直接扶养关系,不应享有代位权。”对此,回志新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28条,明确代位继承的法定性质与自动发生效力,强调:“只要血缘关系客观存在,代位继承就是当然发生的法定权利,不以扶养关系为前提。”
最后,亲情扶养的社会价值。
诵盈律师团队走访了牛景某生前所在社区的邻居和村委干部,请他们回忆龚某倩母子照顾牛景某的具体事迹,邻居刘大爷回忆说:“老牛(牛景某)瘫痪那几年,几乎每天都是他侄子来喂药喂饭,侄子不在时就他弟媳妇照看,从没见他哥哥来过。”对于龚某倩,回律师提出了不同于常规继承的代理意见:一方面提交了长期照护证据,包括水电缴费记录、照护支出清单、邻居证言,证明龚某倩多年照顾牛景某的生活起居;另一方面他引用《民法典》第1129条中“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继承份额”的规定,请求法院酌情考虑龚某倩的扶养贡献。
04.判决结果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
1.遗嘱:法院认定遗嘱虽真实,但因遗产表述不清,且无立遗嘱人、证人签名及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判定无效。
2.继承人:因牛景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牛文某、牛浩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牛浩某早逝,其子牛某宇代位继承,且龚某倩在其去世后对牛景某扶养较多,酌情分得遗产。
3.房产、车辆和存款:房产由牛文某、牛某宇各40%,龚某倩20%;车辆归牛文某并补偿折价款;存款及利息归牛某宇。
0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31条:对于继承人以外,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06.律师解读
本案看似是一桩遗嘱继承纠纷,背后折射的却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家庭诚信的价值取向。
1.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回志新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围绕遗嘱效力和事实认定展开了一系列扎实专业的工作:通过补强证据弥合遗嘱形式上的瑕疵,确保遗嘱的本意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
2. 回志新律师和诵盈律师团队通过详实证据揭示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和亲情事实,引导法庭在法律适用中关注公平正义。《民法典》出台后,将代位继承权扩大到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一修改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确保了牛某宇能够继承叔叔遗产的一部分,正是因为法律承认了他顶替父亲的位置;另一方面也是对传统孝道的倡扬,激励晚辈对无儿无女的长辈尽心奉养。
07.案件总结
我国老龄化趋势加剧,独居老人比例持续上升。独居老人去世后,因无直接继承人或无规范遗嘱,常引发兄弟姐妹甚至远亲的继承纷争。本案有三点社会警示意义:
1、订立遗嘱需合法规范,未雨绸缪防纠纷。立遗嘱是老人规划身后事、确保财产按自己意愿分配的重要方式。但正如本案所示,遗嘱形式要件的不规范极可能导致遗嘱无法生效。根据法律,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具体日期,缺一不可。
2、继承不仅是财产分配,更传递着社会伦理价值 :“百善孝为先”。代位继承保障了下一代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长辈早逝而使继承断档。同时,对长期扶养者给予补偿体现了社会伦理价值,应纳入继承文化的讨论。
3、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无论是立遗嘱还是发现潜在继承问题,尽早咨询律师并保留相关证据,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隐患于未然。尊重法律规定和提前规划,是防范遗产风险、守护家庭和睦和老人权益的最佳方案。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年,是国内知名的遗产继承领域专业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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