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契约精神遭遇亲情撕裂,诵盈律师助大姐捍线卫保住军产房!
原告:季某娟(大姐)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回志新律师
被告:季某业(二哥)、季某国(小弟)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房子是妈的,她说留给我,你们当初也签了字,拿了钱!”
“那是我出的房款,我有权分!”
“可你签了放弃继承的协议,还收了七十五万!”
“那时我没想明白,现在后悔了。”
一段血脉至亲间的对话,充满无奈与愤怒,也拉开了一场围绕军产房、遗嘱与分家协议的继承官司,当契约精神遭遇亲情撕裂,法律如何守护诚信原则与孝行价值?
01.案情简述
杨某霞与季某晖育有三名子女:大姐季某娟、二哥季某业、小弟季某国。家中最重要的资产是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军产房,承载着几十年的家庭记忆。1995年父亲季某晖去世后,房改政策启动,2007年该房屋以优惠价4.2万元完成房改手续,登记在母亲杨某霞名下。这笔款项由小弟季某国代为支付。
2012年,大姐季某娟与小弟季某国签署了一份《房屋遗产分配证明》。协议明确约定:母亲杨某霞同意去世后将该房屋遗产留给长女季某娟;季某娟支付季某国75万元作为房屋遗产分割款;季某国承诺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姐弟在协议上签字后,母亲也在“在场人签字”处签名确认。大姐季某娟不仅按时支付了75万元,还额外补了5万元,以示对弟弟季某国当年代付房款的补偿。
2014年,母亲杨某霞亲笔立下遗嘱,进一步明确将该房屋留给大姐季某娟,理由是其长期在身边悉心照料,而两个儿子由于工作繁忙很少来探望。遗嘱末尾特别注明:“意愿真实,绝不后悔。”然而,2025年母亲杨某霞去世后,这份平静被打破。二哥季某业、小弟季某国双双提出异议,否认协议和遗嘱效力。
更让大姐季某娟寒心的是,小弟擅自转走母亲账户内10万元存款,只象征性分给她1万元。大姐操办完母亲后事,得到的单位丧葬补助款2万余元也成为争议焦点。无奈之下,大姐季某娟希望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帮她主持公道,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及合理分割存款与丧葬费,诵盈律所委派回志新律师代理此案,将两位弟弟告上法庭。
02.案件焦点
1. 遗嘱效力:母亲杨某霞手写的遗嘱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能否代表其真实意愿并在法律上优先适用?
2.房屋遗产分配协议的效力:小弟季某国是否因收取75万元补偿而有效放弃继承权?其反悔是否有效?
3.房改出资问题:季某国当年支付的4.2万元是否形成对房产的产权主张?75万元补偿是否已结清相关权益?
4.军产房的产权性质:房屋因享有父亲季某晖工龄优惠购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影响母亲杨某霞对遗产的处分?
5.存款及丧葬费的分配:季某国擅自转移9万元存款是否合法?丧葬费是否应平均分配还是归办事者所有?
03.办案经过
锁定遗嘱效力;
回志新律师及诵盈律师团队首先确认杨某霞的自书遗嘱,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关于“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要求,并提供证人证明杨某霞立遗嘱时头脑清醒、自愿真实。遗嘱内容明确且逻辑合理,应获得法律的优先保护。
论证协议的效力;针对《房屋遗产分配证明》,回律师重点强调三个关键点:1. 季某国已收取75万元对价,形成财产处分的合意;2.协议明确放弃继承权,内容清晰且经母亲在场确认;3.该协议并无胁迫、欺诈情形,应视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诵盈律师团队提出,继承权放弃协议一经履行,即具终局性和不可撤销性,季某国的反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规则。
出资性质与补偿结算;回律师及诵盈律师团队援引司法实践指出,子女代父母缴纳房改款,除非明确约定共有,否则视为家庭内部代付,产权仍归登记人。季某国的4.2万元出资并不直接形成产权共有,且其后接受了75万元“买断”补偿,已彻底消解其权益主张。
军产房的产权性质;律师提供政策文件说明,军产房房改过程中虽享受工龄优惠,但产权登记在杨某霞个人名下,该房属于母亲杨某霞个人所有,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
存款与丧葬费的返还;诵盈律师团队据理指出:
首先,小弟季某国擅自转走9万元存款,构成对其他继承人的侵权,应予返还;其次,丧葬费属于对办理者的合理补偿,大姐季某娟操办全部后事,应享有优先处理权,扣除实际支出后,余款可按子女平分。
这一系列论证将案件复杂的情感冲突转化为法律逻辑,使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清晰化。
04.判决结果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采纳了诵盈律师团队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1. 房屋继承权:涉案房屋由大姐季某娟继承;
2. 存款分割:10万元存款中,除已支付给季某娟的1万元外,剩余9万元由三兄妹均分,小弟季某国需补偿大姐季某娟、二哥季某业各3万元;
3. 丧葬费处理:丧葬补助款2万余元扣除实际支出后,余款由三人平分,季某娟需向两位弟弟各支付5000元。
0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06.律师解读
1. 遗嘱自由的的尊重:母亲杨某霞立下的自书遗嘱形式完备、意思真实,体现了《民法典》 “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核心原则。法院最终采纳遗嘱效力,是对这一原则的有力践行。
2. 书面协议的不可反悔性:小弟季某国签署协议并收取巨额补偿,已形成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认定其反悔缺乏法律依据,重申了契约精神的刚性和不可动摇。
3. 房改出资不等于产权:家庭内部代付房款常见,但若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且无共有约定,该出资视为赠与或代付行为。本案通过75万元补偿完全终结争议,既体现对出资者的合理照顾,又明确产权归属。
4. 诚信原则的司法价值:诚信不仅是商业活动的底线,更是家庭关系的基石。法律对小弟季某国反悔的否定评价,是对社会整体诚信秩序的维护。
07.案件总结
这场家庭风波,最终在法律的裁决下落幕。它提醒我们:遗愿要用法律固定:父母对子女的倾斜安排,应通过遗嘱明确写下,减少口头承诺带来的风险。协议是家族关系的“安全阀”:亲情再浓,也要通过书面协议固定约定,否则争议难以避免。诚信是底线:接受补偿后再反悔,伤害的不仅是亲情,更是社会的契约精神。丧葬事务要依法合理处理:丧葬补助属于办事者优先使用权,剩余款项依法分割,体现了公平与情理的统一。
季某娟的胜诉,不仅是对母亲遗愿的守护,也是对诚信契约的坚决捍卫。法律最终守住了“白纸黑字”的承诺,让付出与孝心得到回报,也为类似纷争提供了有力的指引:唯有当诚信得以守护,付出获得尊重,逝者方能真正安息。而生者之间的亲情纽带,也唯有在规则之光的照耀下,才能穿透利益的阴霾,重获温暖,得以延续。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年,是国内知名的遗产继承领域专业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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