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姐弟因308万房产继承起纠纷,诵盈律师一次性解决继承、分割、腾房!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尤其是当亲情与财产发生冲突时,遗产不仅是物质的分割,更是亲情的试金石,稍有不慎,便可能让原本血浓于水的亲人反目成仇。

  就在这样的现实困境下,秦家三姐弟因一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彻底撕开了家庭关系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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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秦父和秦母在首钢工作,一生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他们在北京成家立业,并共同养育了三个子女:老大是女儿秦丽、老二是儿子秦宇、老三是小儿子秦文。

  秦父在2000年去世,秦母2022年去世。夫妻二人未曾留下遗嘱,然而在他们去世后,关于名下的一套价值逾三百万元的房产及相应存款的遗产分配,引发了三姐弟间的激烈争议。

  这套房产原是首钢分配给夫妻二人的职工宿舍,上世纪90年代,秦父出资购买后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秦父去世后,秦宇一家长期和母亲生活居住在一起,他认为自己对父母,尤其是秦母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同时,该房屋属于首钢职工调房换来的,调房时占用了他的名额,并且父母购买这套房时他也有出资,因此他提出继承房产55%的份额。

  而秦文和秦丽认为,他们也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且秦宇提出的购房出资和调房名额均没有文件和证据证实,因此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分配遗产。

  同时,秦宇质疑秦文在母亲去世前2个月取出的21万应该属于母亲的遗产,应三姐弟平均分割。而秦文承认钱是他取的,称是母亲生前赠与给自己的,自己并没有私吞遗产,所以不应该算遗产进行分割。

  秦丽和秦文顾念家人亲情,不愿把关系闹得太僵,但仅凭沟通根本无法说服秦宇“回心转意”,反而愈发让他态度更加强横。秦宇还直接住进了房屋,并拒绝姐姐和弟弟登门,还把他们二人诉上了法庭。

  无奈之下,秦丽和秦文找到了诵盈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来帮自己维护权益。诵盈律师事务所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回志新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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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焦点

  回志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了详细的案件分析和准备工作。他认为对于涉案房屋,姐弟三人是要房还是要钱,分割方式不同,相应的诉讼策略也有区别。

  为此,回志新律师与姐弟俩做了大量的沟通,了解她们的核心诉求,以便分析案情,制定出更佳的解决方案。多次沟通后,回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以下两点:

  1)涉案房屋份额:是否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还是应根据原告秦宇的诉求来分配?

  2)遗产归属:秦文在母亲去世前取出的21万元是否应归入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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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过

  

  首先,回律师针对原告秦宇主张出资购房款的情况进行了仔细分析。秦宇提供的证据仅为与姐姐秦丽的录音对话,但其中并未明确提及实际的出资情况,且录音中秦丽的“认可”并非出于实质证实,而是为了和解而做出的回应,因此并不代表真实的情况。

  其次,回律师认为,原告秦宇所称占用了自己的调房指标,秦宇虽然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仅依赖记忆陈述,且未能提供可靠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其真实性,证人的证言缺乏有效的验证,其主张法官不予支持。

  最后,回律师在法庭上巧妙地反击了原告秦宇关于分割21万元存款的请求。他指出,这21万元在秦母去世前已明确作为赠与转入秦文名下,且秦母在生前已将银行卡的取款密码告知秦文,这一点已得到了双方的确认。

  回律师指出,母亲将资金转移给秦文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法律属性,所以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2. 巧妙反击,合理辩证姐姐秦丽和弟弟秦文的赡养义务;

  庭审中,原告秦宇多次强调其对父母的照顾,回律师指出,虽然秦宇一家和母亲同住有一定优势,但照顾责任并非由其单方面承担。

  姐姐秦丽和弟弟秦文对母亲的赡养更为贴心,并且在父亲去世后,母亲都一直由三人轮流照管。回律师还通过家庭内部的聊天记录和家庭成员之间的陈述,成功反驳了原告“单独照料”的说法。

  3. 情理结合,巧妙引导法官审理思路。

  回志新律师不仅冷静分析法律条文,也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间的感情因素。他强调,即便没有书面遗嘱,秦父和秦母的本意是在百年之后公平地分配财产,因此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平均分配较为妥当。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他指出秦丽和秦文主张涉案房屋归其共同共有,由其共同给付秦宇折价款,秦宇表示同意。回律师指出对方将涉案房屋腾退,秦宇不持异议,但表示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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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回志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涉案房屋归秦文和秦丽共同共有,给秦宇折价款,并要求秦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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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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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

  在继承纠纷中,口头证据往往难以与书面、物证相抗衡。庭审中,尽管原告提交了录音和证人证言,但由于缺乏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相关证据难以形成有效对抗。因此,法庭在审查证据时显得尤为谨慎。

  尤其是继承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证据,但相比其他证据,证人证言又往往易受主观感情、表达能力、记忆偏差等因素影响,真实性、客观性易受质疑,证明效力较弱。

  继承案件中,财产转移往往也是争议点。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被继承人转移或支取,系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隐匿财产,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其支取款项的数额与时间跨度,若尚属合理范畴,且发生在被继承人在世期间,那么认定该款项的性质不属于遗产更为合理,即继承人无需返还该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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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总结

  本案不仅是一宗简单的遗产分割案件,更是家庭情感与法律规范交织的缩影。

  从此次案件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在继承纠纷中,任何试图突破法律规定的主张,都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

  同时,此案也提醒每一位家庭成员:在涉及重大财产安排时,及时且明确地表达个人意愿,并留存书面凭证,是避免纷争的关键。

  最后在律师的巧妙引导下,双方就房屋腾退的问题一并处理解决。法官在询问双方意见后,决定将腾退期限写入判决书,既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循,也为家庭成员间的和解提供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