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继父还能住继子的房吗?
案情简介:
十年前,小晨的妈妈再婚了。结婚后,继父便带着继兄跟妈妈一起居住在小晨姥姥的房子里。而小晨却出于上学的需要一直跟亲生父亲住在一起,由亲生父亲扶养,没有跟继父共同生活。
小晨姥姥年事已高,临终前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小晨继承。姥姥去世后,小晨便按照遗嘱继承了房屋,并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十年后,小晨的妈妈也病逝了。小晨想要回自己的房子,继父却不愿意了,他认为房子并不是小晨的个人财产,而应该是家庭共同财产。他和儿子也有份,小晨无权要回房子。真的是这样吗?
案件焦点:
房子是否属于小晨的个人财产?继父继兄是否有权占有房子?
判决结果:
小晨根据姥姥的遗嘱继承了房屋,后房屋登记至小晨名下,故可以认定小晨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而继父未能举证证明继父与小晨之间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且即便小晨对继父负有赡养义务,该赡养义务的形式也不一定局限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
最终法院判令继父腾退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给付小晨自妈妈去世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律师解读:
本案中,房屋已经登记至小晨名下,小晨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继父无证据证明其占有使用小晨房屋系有权占有,其相关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因继父继兄无权占有使用房屋确会造成小晨损失,且小晨主张的时间及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赡养义务的形式,不一定局限于房屋的占有使用,亦可采取探望陪伴、支付赡养费等方式,若继父认为继父与小晨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小晨有义务赡养继父,可另案主张相关权利。
案件总结:
小晨的妈妈再婚后,继父便带着继兄住在小晨姥姥的房子里。小晨姥姥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小晨继承。姥姥去世后,小晨便按照遗嘱继承了房屋,并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小晨的妈妈病逝后,小晨想拿回自己的房子,遭到继父拒绝。继父继兄一直占用着小晨的房子,最终法院判令继父腾退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给付小晨自妈妈去世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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