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如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案情简介:
张大哥的父亲再婚后,便带着年幼的张大哥一起到继母家居住。张大哥和继母带来的妹妹都由夫妻二人抚养长大。两人还一起盖了房,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数年后,父亲与继母相继过世,两人都没有留下遗嘱。继妹认为张大哥没有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且没有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不应该继承遗产,遂把张大哥告上了法庭。那么,父母留下来的这栋房子该由谁继承呢?
案件焦点:
张大哥是否与继母形成抚养关系?能否继承房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继母与父亲再婚时,张大哥与继妹尚未成年,且张大哥的履历档案中亦记载工作前生活来源于父母,故认定二人与父亲、继母均形成继抚养关系。父亲死亡后,其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应由继母、继妹、张大哥继承。继母死亡后,其享有的产权份额应由继妹和张大哥予以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份额由继承人均分,但考虑到继妹对二老的赡养贡献,房子归继妹所有,但继妹须按继承份额给付张大哥折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律师解读: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房屋系被继承人继母在与父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母、父亲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张大哥是与继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依法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件总结:
张大哥的父亲再婚后,当时未成年的张大哥随父亲住进了继母家,与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父亲与继母婚内取得了一套共同房产,两人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故遗产应依法由张大哥和继妹共同继承。
法院判决房屋份额由继承人均分,但考虑到继妹对二老的赡养贡献,最终,房子归继妹所有,但继妹须按继承份额给付张大哥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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