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21年后,突现打印遗嘱指定孙子继承,大伯不认,诵盈律师力证有效,两审皆胜!
原告:周浩、周建民
原告律师:罗宪康律师
被告:周建军、孙国强、孙宇轩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父亲留下的,明明是一份将房子给我儿子的正式遗嘱!”法庭上,周建民的声音坚定中带着一丝不被理解的激动。
“一份二十多年后才拿出来的打印件,谁能证明它的真假?”对面,兄长周建军的质疑直接而犀利,他不相信在父亲去世二十余年后,会突然冒出一份完全颠覆家庭预期的遗嘱。
这场兄弟间的对峙,围绕一套位于北京朝阳区的老房展开。一方手持祖父22年前立下的遗嘱,主张隔代继承;另一方则坚称遗嘱疑点重重,属无效之举。当法律的理性审视遭遇亲情的复杂纠葛,一场关于承诺、时间与证据的较量,在法庭悄然上演。
01.案情介绍
在北京朝阳区,有一套充满家庭记忆的公房。1999年底,老人周志远按房改政策购得了这套单位分配的房屋,成为了他和妻子安秀兰的安身之所。周志远与安秀兰育有三个子女:长子周建军、长女周建华、次子周建民。这个家庭的故事,随着两位老人的相继离世而变得复杂。2000年9月4日,安秀兰老人去世;次年4月2日,周志远也撒手人寰。他们留下的这套房产,成了家庭关系的一块试金石。
关键转折始于2022年。 起初,家庭内部似乎风平浪静。2022年8月,次子周建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父亲留下的“口头遗嘱”将房产留给自己全部继承,当时只字未提存在遗嘱。长女周建华和长子周建军均表示同意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家庭内部看似即将通过协商或简易诉讼了结此事。就在诉讼调解过程中,长子周建军突然反悔,收回了放弃继承的承诺。 正是这次“反悔”,成为了点燃后续所有矛盾的导火索。面对协商通道的关闭,次子周建民才不得不亮出了底牌,那就是一份由其父周志远于2000年9月30日亲笔签名并按有手印的《遗嘱》。
这份突然现世的遗嘱清晰地写道:将朝阳区的这套房产,由长孙周浩(周建民之子)继承。遗嘱中甚至提及:“对该处房产长子周建军、次子周建民、长女周建华均表示放弃继承。”长子周建军对这份“从天而降”的遗嘱提出了全面质疑。他感到不解与愤慨:父亲去世已二十余年,为何这份关键的遗嘱直到现在才出现?
更让他怀疑的是,这与弟弟周建民起诉时的说法,前后明显矛盾。周建军认为,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存疑,极有可能是事后伪造的。对于周浩而言,这份遗嘱更是前所未闻。在此之前,他对祖父立有遗嘱一事毫不知情。直至父亲周建民在周建军反悔后,才将遗嘱出示给他。周浩在知悉自己为受遗赠人后,没有任何犹豫,立刻委托诵盈律所罗宪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自此,一场围绕这份“迟到”遗嘱的效力之战正式打响。
02.案件焦点
1.关键证据的效力之争:这份形成于2000年的打印版《遗嘱》,其形式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2.接受遗赠的时效:假设遗嘱有效,作为“受遗赠人”的孙子周浩,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03.办案经过
面对遗嘱“迟到”22年这一看似致命的弱点,以及对方强烈的真实性质疑,罗宪康律师作为周浩、周建民在一审、二审中的代理人,并未采取守势,而是展开了一场精心策划的“反转”辩护。
第一步:正视“迟到”原因,将“漏洞”转化为“合理解释”。罗宪康律师并未回避遗嘱“迟到”的核心质疑,而是选择正面回应,构建了一个符合家庭伦理与法律逻辑的解释链条:
强调“反悔”是导火索:罗律师向法庭强调,正是长子周建军在调解过程中的突然反悔,成为整个事件的转折点。在此之前,家庭内部已就房屋归次子周建民(周浩父亲)达成共识,周建民认为无需、也不愿拿出遗嘱,以免横生枝节、破坏家庭表面的和睦。
阐释“隐匿”的初衷:罗律师主张,次子周建民长期保存遗嘱而不公开,主观上并非恶意,而是出于 “不将矛盾延及下一代”的传统家庭观念。在长子、长女均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出示一份可能引发孙辈(周浩)与叔伯(周建军)直接对立的遗嘱,并非明智之举。这份“善意”的隐匿,反衬出后来出示遗嘱的“无奈”。
突出“知晓即行动”的果断:对于周浩,罗律师着重陈述其在2021年年底方知遗嘱存在,随即委托律师起诉,反应迅速,毫无怠惰。这成功地将法律上“知道受遗赠”的起算点,从2001年周志远去世时后移至2021年年底,化解了“超过除斥期间”这一最大程序风险。
第二步:坚守遗嘱形式合法性,以法律要件抵御“合理怀疑”。针对遗嘱真实性的猛攻,罗宪康律师采取了“以简驭繁”的策略:
紧扣法定形式要件:无论对方如何质疑遗嘱内容或见证人记忆,罗律师始终将辩论核心拉回至遗嘱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该遗嘱有两名见证人签名、有立遗嘱人周志远亲笔签名及指印、注明了年、月、日,完全满足当时《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规定。
化解对方技术性质疑:对于周建军方提出的“打印过程存疑”“见证人未全程参与打印”等细节问题,罗律师指出,2000年的技术条件与今日不同,法律评价的是最终呈现的、具备核心要件的书面文件,而非其制作过程中的每一个技术细节。对方虽怀疑,但始终未对周志远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步:精准适用法律,厘清“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定性。此案涉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罗宪康律师准确指出,应适用当时的《继承法》。一审法院将这份打印而成的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并判其有效是正确的。二审法院虽在论述中提及《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但最终仍是基于其形式完备、真实性无据推翻而维持原判,这体现了律师对法律溯及力问题的精准把握。
04.判决结果
一审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登记在被继承人周志远名下的房产,由长孙周浩享有六分之五份额,长子周建军享有六分之一份额。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周建军要求均分的诉求,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本案应适用遗嘱订立时的法律。遗嘱形式完备,周建军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其真实性的证据。关于接受遗赠的期限,法院采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理解释,认定其起诉时未超期。
05.律师解读
这场持续两年的诉讼,在罗律师的据理力争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本案之所以全面胜诉在于:
第一,将“程序劣势”转化为“情理优势”。
本案最大的障碍是时间。罗律师没有纠缠于“为何不早拿出来”的被动辩解,而是主动构建了一套新的叙事逻辑:遗嘱的“隐匿”是出于维护家庭团结的“善意”;其“现身”是应对亲人“反悔”的“被迫”。这套叙事将周建民父子从“心怀叵测的隐瞒者”,转变为“珍视亲情、最后被迫依法维权的老实人”,极大地赢得了法官在自由心证层面的理解与同情,为破解时效难题奠定了基石。
第二,证据战的“定点防守”与“战略忽略”。
看到对方对遗嘱形成细节的无尽质疑,罗律师明智地采取了“定点防守”策略。即牢牢守住“遗嘱形式合法”这个法律上的制高点,对于制作过程中的次要瑕疵(如去哪家打印店、具体如何操作),则予以“战略忽略”。因为法律并未规定遗嘱必须完美无瑕,只需核心要件完整即可。这种取舍,避免了庭审陷入无尽且无法证实的历史细节争论,牢牢掌握了主动权。
第三,法律适用的“时空定位”。此案涉及新旧法律交替。罗律师清晰地向法庭阐明,遗嘱订立于2000年,应适用当时的《继承法》。尽管遗嘱是打印件,但在当时法律框架下,符合两个见证人等核心要件的打印文件,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这一准确的法律定位,确保了遗嘱效力评价标准的统一和正确,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导致败诉。
06.案件总结
这场跨越两代人的继承纠纷,最终以一份22年前的遗嘱得到执行而告终。它留给我们的,远不止一套房产的归属。它深刻地揭示:在家庭财富传承中,比财产更早“过期”的,有时是亲情的承诺与信任。 周建军的“反悔”,彻底摧毁了家庭内部基于口头承诺的脆弱平衡,反而“激活”了那份本欲雪藏的遗嘱,让法律成为最后的裁决者。这也印证了一份严谨、合法的遗嘱,其首要价值并非制造矛盾,而正是在亲情协商失效时,提供一份无可争议的解决方案,避免家族陷入更长久、更撕裂的内耗。
本案亦是对所有家庭的警示:对待重要的财产安排,情感的默契固然温暖,但法律的明晰更为可靠。 一份有效的遗嘱,就像一颗“定心丸”和“止争议”,它不信任人性的反复,却最大程度地尊重并固定了逝者最终、最真实的愿望。它让生者不必在猜测与争执中消耗情感,让逝者的慈爱或安排,能够清晰、体面地得以延续。这或许,才是对亲情与财富,最深沉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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