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嘱被疑无效,诵盈律师力挽狂澜助当事人继承3套房屋

原告:李长安、李若宁

原告代理律师:罗宪康律师

被告:李淑敏、李淑华、李淑琴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均为化名)



“爸走了,这三套房子,也有咱妈的份额,凭啥没有我们的份儿?”坐在对面的李淑琴突然站起身来,声音拔高,情绪几乎失控,“我们也是他的孩子,不是外人!”

父亲去世后,三套回迁安置房浮出水面,一份临终前立下的遗嘱,将一家人推向了法庭两端。有人坚信遗嘱代表了父亲最后的真实意愿,也有人无法接受“女儿未分得房产”的结果,质疑遗嘱、质疑公平,更质疑多年亲情是否被一纸文书轻易抹去。

当情绪、旧账与观念冲突同时爆发,这场纠纷早已不只是“房子怎么分”的问题,而是法律是否真的能为亲情划清边界。




01.案情介绍

北京市大兴区一个普通的农家小院(以下简称39号院),曾住着李建国与周梦兰老两口。二人育有四个子女:长女李淑敏、次女李淑华、三女李淑琴、长子李长安。2012年,母亲周梦兰因病去世,家庭的平衡开始出现微妙变化。2016年,三女儿李淑琴曾起诉其他家庭成员,法院调解确认了各家庭成员对院内房屋的暂时居住使用权,但这份调解书并未明确所有权归属,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真正的转折发生在2019年,39号院遇上了拆迁。父亲李建国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总金额高达400余万元,并获得了4套安置房的购买资格,其中三套——401号三居室、403号二居室和202号二居室,成为了日后这场家庭风暴的中心。

2024年2月,年事已高的李建国在两位专业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一份代书遗嘱,明确做出安排:401房归孙女李若宁(李长安之女)继承;403房由儿子李长安和孙女李若宁共同继承;202房则由儿子李长安继承。五个月后,李建国老人离世。李长安父女手持遗嘱主张继承权时,二女儿李淑华、三女儿李淑琴坚决不同意按遗嘱执行,认为这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而长女李淑敏则选择书面放弃自己的一切权利,不愿卷入纷争,眼看着协商无果,在焦虑与无助中,李长安、李若宁父女找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诵盈委派罗宪康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1.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李淑华、李淑琴当庭质疑遗嘱真实性,称从未见过此遗嘱,且签名不像父亲笔迹。

2.拆迁利益究竟归谁所有?李淑华、李淑琴主张,案涉房产是“父母的财产”,且在2016年已经法院调解分割,应按法定继承或分家析产处理。



03.办案经过

面对复杂的家庭历史和激烈的法庭对抗,原告代理律师罗宪康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第一步:夯实遗嘱效力基础;针对被告对代书遗嘱的质疑,罗律师申请遗嘱见证人张红云、高小平两位律师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为专业律师,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详细陈述了立遗嘱过程:2024年2月19日,在李建国意识清醒、口齿清晰的情况下,由张红云律师根据其口述代书遗嘱,高小平律师全程见证。立遗嘱前,还专门为李建国做了精神诊断,确认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李建国为何未将房产分给其他子女的疑问,证人回忆李建国曾表示“给其他子女分过了”,并提及2016年的法院调解。

第二步:厘清拆迁利益权属;罗律师深入研究了拆迁政策文件,从拆迁政策与合同主体入手,指出关键事实:39号院的在册户口只有李建国一人(周梦兰已去世),其他子女户口均不在该院落。而根据项目的安置政策,安置对象的认定核心是被拆除腾退院落内户口在册的产权人及其直系血亲。这一论证至关重要。它直接将回迁安置房的来源,从“父母共同财产转化”的模糊地带,明确为“基于李建国个人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的专属财产权益”。既然指标是李建国个人的,那么用该指标购买的回迁房,自然也属于其个人财产,他有权通过遗嘱进行全部处分。

第三步:瓦解对方的历史纠葛主张;对于被告提出的2016年调解书,罗律师进行了精准辨析:关于2016年调解书,他指出该调解仅明确了老宅房屋的“暂时居住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分割。这与2019年因拆迁而产生的全新物权(回迁房)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人始终是马维钧个人由此可见,此前调解仅涉及使用或部分利益确认,并不构成对安置房合同权益的处分。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建国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三套安置房属于李建国遗产,应按照遗嘱内容由李长安、李若宁继承,判决如下:1. 401号房屋合同权益由孙女李若宁继承;403号房屋合同权益由李长安、李若宁各继承50%。202号房屋合同权益由李长安继承。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淑华、李淑琴负担。



05.律师解读

第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是《民法典》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就必须首先尊重并执行逝者生前的意愿。家庭会议、口头承诺甚至所谓的“公平”,在法律上都不能对抗一份形式完备的遗嘱.

第二,拆迁利益归属需看“源头”。农村宅基地拆迁权益的分配极为复杂,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夫妻共同财产。其归属核心在于“安置对象”的认定。本案中,政策明确以“在册户口”为主要依据,从而确定了权益的排他性归属。这提醒我们,在拆迁伊始,家庭成员间就权益归属达成清晰协议至关重要。

第三,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提前“预判争议点”。有效的继承方案,从来不是事后补救,而是在老人意识清醒时,就把法律风险一一封堵。




06.案件总结

《礼记》有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而在家庭中父母作为“家主”,其明智的安排便是家庭和睦的“大道”。


现如今很多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就是为了避免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可谓用心良苦。而诵盈律师在此案中展现的专业素养,正体现在于纷繁的家庭纠葛中,迅速抓住“遗嘱效力”与“财产权属”两大法律主线,并用无可辩驳的证据将其夯实。这不仅为当事人赢得了官司,更在实质上贯彻了逝者的遗愿。家风传承,德润子孙;法理昭彰,定分止争。当亲情面临利益的考验时,提前用法律工具做好安排,或许才是对家人最深沉的关爱与责任。一份薄薄的遗嘱,承载的正是这份沉甸甸的家族智慧与远见。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年,是国内知名的遗产继承领域专业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