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养子女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第一,案情介绍。
杨某池和孙某红这对革命夫妇,解放后在上海定居,由于没有生育子女,年近50岁时,两人便资助了一些经济上比较困难的亲戚子女。根据夫妻二人干部的简历,被收养的孩子有三人。这两个是一对兄妹,是孙某红的侄孙,侄孙女,哥哥收养后改名为杨某泉,妹妹收养后改名为孙某海。另外一位被收养的男孩也是跟养母姓的,叫孙某勇(孙某勇和前妻生了一个儿子陈某源后离婚,和魏某莉再婚。现在陈某源在加拿大定居)。另外,夫妻俩还资助了两个孩子,叫杨某兰,但是两人都没有收养记录。
一九八七年九月四日杨某池去世后,孙某原所在的上海市某进出口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分配给其上海吴兴路246弄4号903室公房一套。经估价,该房价值人民币2,469,280元。孙某红于2003年1月出资购买该房屋,并登记为产权人,后孙某勇与魏某莉出资装修并入住该房屋。孙某勇于2005年4月23日因病去世。孙某红于2006年2月8日因病去世,未留遗嘱。此后,上述子女就上述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养育子女杨某泉、孙某海将儿媳魏某莉起诉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孙某红名下的房产进行遗产分割,同时杨某兰、杨某兰也作为第三方参与了诉讼。
第二,争议焦点。
1、媳妇魏某莉在丈夫孙某勇去世后,对孙某红晚年的照顾行为是否符合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第一位继承人。
2、杨某泉与孙某红晚年之间的矛盾是否影响其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3、第三人杨某兰、杨某兰是否享有继承权。
第三,律师观点。
1、杨某泉不但没有赡养孙某红老人,反而遭受了长期的精神折磨,甚至不顾一切地立下了威胁的证据。对杨的总体行为,孙某红无法忍受,多次要求组织出面划清与杨某泉的关系。所以,作为拟制血亲,法庭应该尊重两位老人在世时的决定,判断二老和杨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
2、媳妇魏某莉虽然工作、生活在金山,但仍常到孙某红探望,给予其生活、精神上的照顾和慰籍,在其生病期间,除每周到金山探望外,更要自行出资派专人照顾。所以,魏某莉在经济和劳务方面对孙某红的照顾行为已经达到了最高院关于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条件,应该认为丧偶媳妇对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经过28个月来,二审法院最终接受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改变了徐汇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魏某莉作为第一位继承人,享有遗产家近四分子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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