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判无效的案例

李某年90多岁,生前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李的丈夫于2002年去世,孩子们在去世后表示放弃继承权,所有财产都由儿子李某继承。2011年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四个孩子在遗产分割问题上发生争议。儿子拿出2008年李某自己写的一份遗嘱,内容是:李某死后把所有遗产都留给儿子,三个女儿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有争议,认为李某死后精神抑郁。从2007年开始,他经常恍惚,出现老年痴呆症状;2008年突发脑梗塞在医院死亡。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无法在智力和意识上写遗嘱。最后,法院判定遗嘱无效。
案件分析:
自写遗嘱的内容应该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立遗嘱的能力,不能立自写遗嘱。
现实生活中,如果老年人智力衰退较轻,阿尔茨海默病程度较浅,那么他们仍然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们建议老年人在订立自己的遗嘱之前,必须提前进行能力认证,或者获得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有些患有阿尔茨海默氏病等病变的老年人,很容易根据他人的意愿写出遗嘱。如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确实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上了相应的疾病,没有正常的辨识能力,也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法院就无法确定这种自书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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