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突然去世,兄弟姐妹因遗产纠纷和母亲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刘大妈出生于1931年,她与丈夫许大爷婚后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婚屋,在这套房子中相继生下了他们的五个孩子,分别是许大姐、许二姐、许三姐、许四哥、许小妹。1993年,许大爷折算了自己工龄,与北京市某工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买了属于他们的第二套房子。
2006年11月11日,许大爷离世,因为走的非常匆忙,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刘大妈每日以泪洗面,思念老伴儿,许三姐为了让母亲尽快走出哀痛,于是决定卖掉自己北京的房产,带母亲去海南生活。
虽然刘大妈身在海南,但心依旧在北京海淀区的老房子里,毕竟那里是和老伴儿生活了一辈子的地方,充满了幸福美好的回忆。于是,刘大妈向自己的女儿许三姐表示:不希望其他的孩子继承那套房产,他想把那个房子完完整整的留下来,其余的房产可以让其他孩子继承。
但是,事与愿违,许二姐认为,自己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并且第二套房子虽然是父亲的名字,但却是自己用单位分的小房子换的,父母也说这套房子留给自己。因为这个问题兄弟姐妹五个吵得不可开交。
为了满足母亲刘大妈的愿望,许三姐找到了杨律师,希望可以尽早帮忙解决两套房子的继承纠纷,让母亲早日安心。
判决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老房子归刘大妈所有,许三姐代刘大妈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其他子女各支付该房屋折价款。
对于第二套房屋,归刘大妈和五位子女按份共有,其中刘大妈享有该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产权份额,其他子女各享有该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律师说案
律师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两套房屋均系刘大妈和许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归刘大妈所有,另一半产权份额归许大爷所有。
由于许大姐先于许大爷死亡的,所以由许大姐的女儿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许大爷在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份额,在其死亡后,应作为其遗产,因其生前无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许大爷的遗产,应由刘大妈、许二姐、许三姐、许四哥、许小妹、外孙女小姚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六分之一,即上述两套房屋各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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