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交付前,这段时间很可能出现遗产无人管理的状态,这对利害关系人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法律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便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

  在《民法典》新增的规定中,包含了四种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1、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意味着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该规则适用继承人为2人及以上的情形,遗嘱中没有确定遗嘱执行人的,在遗产需要管理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应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当继承人人数少,对遗产管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或是继承人之间互相推诿,怠于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时,又或者是继承人之间无法就推选规则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该规则有两项前提:一是没有遗嘱执行人,二是无人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的被继承人多为鳏寡孤独,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与其联系相对密切,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较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专注遗产继承领域十余年,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