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遗嘱,成功挣得房屋折价款
案情简介
李某谦与王某珍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夫妇二人买下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套房屋,并育有两个女儿,为长女李某霞,次女李某秋。
2002年12月,王某珍因突发疾病去世。父亲与两个女儿并未分割母亲留下的财产。
母亲离世后,父亲身体每况愈下,经常疾病缠身。由于父亲跟着姐姐一同生活,姐姐便担任起了照顾父亲的重任,并将父母的房屋对外租赁。妹妹由于工作繁忙,虽不能看望父亲,但也对父亲进行电话问候。2017年8月,父亲李某谦因抢救无效辞世。
父亲走后不久,姐姐李某霞便要求妹妹配合过户父母留下的房屋,声称手中有父亲留下的遗嘱,由于该房屋在公转私时系李某霞之配偶赵某雄出资购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将由姐姐李某霞一人继承。若今后房屋发生买卖,才会向妹妹支付房屋折价款。
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我方房屋折价款44万元,我方配合过户。
律师说案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财富的积累以及周围发生家事纠纷概率的增加,现在很多人有了通过订立遗嘱提前防范风险的意识。尤其是许多老人,会在晚年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以避免离世后亲人之间产生纷争。
本案中,李某霞所提供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经过笔迹及本人认定,确定遗书系父亲李某谦本人撰写,且遗书的书写时间明确,故该份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在李某谦自书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遗嘱继承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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