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继承案例
遗赠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的案例相对比较多,但是遗赠相关的案例也不少,我们在这里就来看看遗赠相关的案例,也帮助您熟悉。

       遗赠继承相关案例:

       费某和妻子同属一家公司,结婚后住在公司分配的公房里。费某妻子去世两个月后,费某与公司住房管理部门签订了《住房销售合同》,以住房改造成本购买了该公房,取得了该公房的住房生产证。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后,费某立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该房产由其孙子费小某先生所有。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现在费某去世了,除了小某父亲以外的四个孩子就该房产的继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明确该房产的继承问题。

       律师分析。

       一、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很容易被忽视,当然,这种情况被理解为遗嘱继承案件;相反,这种情况属于遗赠案件。理由是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中费某通过遗嘱确定其死后房屋产权归属的行为,属于通过遗嘱进行的遗赠。受遗赠人在接受遗赠时,应特别注意《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过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在遗嘱继承过程中,《继承法》并没有让法定继承人承人明确表示继承人的义务,即使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也应该表示接受遗赠。

      二、争议财产是否属于费妻子的遗产。

      这种情况的特殊之处在于,费某购买争议时间离费妻子去世只有两个月,所以争议财产可能属于费妻子的遗产。如果争议财产在费妻子去世时全部或部分属于遗产,则所有或部分属于遗产的财产应依法分割。即使没有分割,费也没有权利为所有或部分属于遗产的财产立遗嘱。因此,有必要判断争议财产在费妻子去世时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遗产。费在妻子去世两个月后与其单位房屋管理部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所以费妻子去世时,争议财产仍然属于公房。《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有房屋。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可见,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因此不属于个人或单位,因此,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个人或单位。因此,不属于个人或单位。

     三、争议财产是否属于费与妻子的共同财产。

     虽然争议房地产在费的妻子去世时不属于个人遗产,但费购买的房地产可能与妻子的服务年限或财产有关,因此房地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可能属于费和妻子的共同财产:(1)单位在出售房地产时将费妻子的服务年限转换为房地产销售价格;(2)费的妻子去世后,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