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盲母亲写自书遗嘱遭质疑,诵盈律师力证遗嘱效力,助儿子顺利继承房产
原告:王先生
原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
被告:二姐、三妹、大姐丈夫、大姐女儿
王先生:“三妹,咱妈上过扫盲班,会写字,遗嘱就是她亲手写的!”
三妹:“哥,户口簿上清清楚楚写着‘文盲’,她怎么可能写出遗嘱?”
法庭之上,兄妹各执一词。父亲2014年亲笔立下遗嘱,母亲同一天也留下一份遗嘱,两份都表示将房产留给唯一的儿子王先生。
然而,母亲户口簿上“文盲”的登记,让遗嘱真实性遭受强烈质疑。妹妹申请笔迹鉴定,过程一波三折;父母留下的64万存款也去向成谜。
01、案情介绍
王家有四个子女:大姐、二姐、三妹和王先生。父亲于2018年去世,母亲于2022年去世,大姐于2024年去世。父亲生前系某单位职工,1998年以4.8万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三居室501房屋。房本登记在父亲名下,该房屋系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6月,父亲和母亲分别写下一份自书遗嘱。父亲的遗嘱载明:"我自愿将房产全留给儿子继承。当时买房是儿子出的钱。王XX,2014年6月X日。"母亲的遗嘱载明:"我自愿把房产全给儿子。王XX,2014年6月X日。"两份遗嘱落款处均有捺印。
父母去世后,按照王先生的理解,父母已经通过两份遗嘱明确处理了房产,自己理应按照老人遗愿继承,二姐全力支持。
然而,三妹、大姐夫和大侄女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强烈质疑。他们指出:母亲户口簿上学历程度明确登记为"文盲",不可能写出遗嘱;而且书写遗嘱纸张经过十余年未变黄,与自然老化特征不符;两份遗嘱字迹高度一致,存在伪造嫌疑;因此遗嘱应属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与此同时,王先生拿出家庭群里微信聊天记录和《协议书》显示,三妹曾自认父母留下64万存款在其处保管,并同意四子女各分得四分之一。
此时的三妹否认协议真实性,且主张64万中包含丧葬费、抚恤金,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协商无果后,王先生求助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郑轶律师代理此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案件焦点
第一,两份自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64万存款中哪些属于遗产?
03、办案经过
对于王先生而言,案件最大的风险显然来自两份遗嘱。因为按照举证规则,持有遗嘱并主张按照遗嘱继承的一方,原则上需要对遗嘱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郑轶律师代理后没有回避这一举证责任,围绕两份遗嘱分别建立证据链。
第一:以录音和证人证言,破解“文盲”质疑。针对被告以户口簿登记“文盲”为由否定母亲书写能力,郑轶律师提交母亲生前录音,并且二姐明确陈述,母亲上过扫盲班,会简单书写,也曾亲眼见其写字。郑律师进一步指出,“文盲”登记形成于1998年,距2014年遗嘱形成已逾16年,不能据此直接推定老人当时不具备书写能力。
第二,抓住对方“遗嘱系伪造”的主张,要求其拿出足以推翻遗嘱真实性的反证。庭审中,郑律师指出,王先生作为遗嘱持有人,已提交形式完备的自书遗嘱——父亲和母亲的亲笔书写、且二人均签字并注明日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已完成遗嘱真实性的初步举证责任,同时,要求对方拿出足以推翻遗嘱真实性的反证。
第三,以鉴定结论为突破口,从侧面印证遗嘱真实性。对方申请笔迹鉴定后,鉴定过程并不顺利。第一次鉴定过程中,由于无法提供与父亲2014年书写遗嘱时间相近、数量充分且双方认可的笔迹样本,鉴定机构明确表示,对父亲遗嘱签名字迹的同一性鉴定无法受理。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后认定结果为:两份遗嘱"不是同一人所写"。
郑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结论:该鉴定意见排除了两份遗嘱系同一人代为书写或伪造的可能性,从侧面印证了母亲遗嘱的独立性。
同时,对于无法鉴定的父亲遗嘱,郑律师主张:该遗嘱形式完备,内容表述自然、具体,附带了"当时买房是儿子出钱"的理由说明,符合老年人自书遗嘱的一般特征,应当予以采信。
第四:精准拆解64万存款,区分遗产与丧抚金。针对三妹掌握的64万,郑轶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协议书》及银行流水相互印证,先锁定资金事实,再区分款项性质。
母亲去世后发放的7万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父亲去世后相关款项因长期用于母亲生活,且各继承人此前均未提出异议,法院最终未再单独扣除。经审查,剩余57万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第一,王家父母的两份自书遗嘱真实有效,涉案三居室由王先生全部继承。
第二,剩余57万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王先生、二姐、三妹分别继承14.25万,大姐夫和大侄女共同继承14.25万。
05、律师解读
本案中,通过准确判断自书遗嘱的形式合法性以及应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并未限定自然人必须具备何种文化程度才可以立遗嘱。其次,对于自书遗嘱案件而言,证明遗嘱真实性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
然而,因年代久远、检材难寻等原因,现实中笔迹鉴定常常无法进行。此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便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问题——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鉴定无法完成,遗嘱就必然被否定。
本案中郑轶律师对遗嘱的有效性进行了举证,完成了举证责任,如被告仍持相反意见主张遗属为虚假,应由被告方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无法证明遗嘱是虚假的,应该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本案最终胜诉的关键所在。
06、案件总结
《论语》有云:"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父母在世时,子女各尽其心;父母离世后,子女各守其约。
本案中,王家父母生前以自书遗嘱的方式,明确表达了将房产留给儿子的意愿。遗嘱纠纷往往牵涉复杂的家庭情感与重大经济利益。老人若欲通过遗嘱安排身后财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形式完备、内容清晰无歧义,并妥善保管。
对于继承人而言,若对遗嘱效力存疑,应及时依法定程序(如申请笔迹鉴定)提出异议并积极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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