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遗嘱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立下,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如果遗嘱内容有抵触,一般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赠: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这种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法定继承:在上述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以上四种方式是继承的主要形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和遗产的具体情况。

  遗产继承顺序: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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