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公证优先还是新旧优先

遗嘱是公证优先还是新旧优先
遗嘱是公证优先还是新旧优先
 
      在继承编中,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也对一些制度作出了修改与完善,这其中便包括公证遗嘱。

     一、《继承法》时代

     《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这就表明被继承人可以将遗嘱进行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由此,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在司法实践种,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存在,其效力必然优先,其他遗嘱基本不会被予以考虑。

     二、《民法典》时代

     我们都知道,遗嘱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作出以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既然如此,公证遗嘱即使具有更高的形式要求,但也必须以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在被继承人公证某一份遗嘱之后,其又改变了想法,要求以公证遗嘱为准必然会破坏民法的根基——意思自治原则。

     为此,《民法典》第1142条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予以了否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坚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以体现意思自治的核心地位。

     疑问:然而,个人却以为,该规定似乎存在不完善之处。理由在于: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虽然以实现意思表示为依归,但最后的遗嘱可能并非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面,最后一份遗嘱可能系胁迫等行为做出;另一方面,最后一份遗嘱也可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归于无效。此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能并不合适。当然,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解释论视角予以修正,将最后的遗嘱限定在合法有效的遗嘱范围之内。

     至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时代已然过去,被继承人在确立遗嘱时一定要更加思量,公证与否可能意义并不再大。以上就是有关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