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时间顺序
遗嘱时间顺序
 
         遗嘱也分很多种类型,比如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等,那么这么多遗嘱,如果立了不止一份,到底应该怎么排列呢,下面就来说一说遗嘱时间顺序。

         第一:遗嘱效力的时间顺序是什么?

         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自写、代写、录音、口头、公证。如果有几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终遗嘱为准。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处理,最新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已不具有最高效力。

         2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亲笔写,并签字,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

         5遗嘱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见证人作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者可以书面或录音立遗嘱的,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立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胁迫和欺骗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将无效。

         第二,遗嘱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后,为了实现遗嘱者在遗嘱中对遗产的积极处分行为和其他相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实现遗嘱内容的必要行为。

        遗嘱继承由设立遗嘱和遗嘱者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构成,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的设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法律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者死亡后,他设立的遗嘱具有执行效力,继承人根据遗嘱内容继承遗产。遗嘱者可以在遗嘱中委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这个委托,所有继承人都会以平等的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者可以委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遗嘱执行。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信任的无害关系人,能够表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害关系人,在执行委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处分遗产。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实施,过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㈡编制遗产清册并予以公布;

        (三)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的,按照遗嘱的要求处理遗产。

        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执行。但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遗嘱执行。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什么《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这是因为遗嘱的执行。直接与遗嘱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执行遗嘱不可避免地会有偏差,导致纠纷,尤其是当遗嘱继承人数量众多或遗嘱内容涉及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靠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处理,往往容易出现弊端。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保护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执行人一般以公平有威信的亲友为宜。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了解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