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不规范,被判无效
最近,北京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张阿姨有老大、老二两个孩子, 在去世前,老二给母亲录制了一段录像,
在录像中询问母亲去世后遗产房屋是否归自己所有,母亲答‘是’, 张阿姨去世后,老二便拿出这段录像,要求继承房子。
但老大认为母亲当时已经重病,不具备自行口述相关遗嘱内容的能力,仅是在简单回答询问,该录音录像遗嘱应属无效。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过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
老二提交的遗嘱视频内容中,该见证过程并不具备见证的相应形式要件,另结合张阿姨当时的身体状态来看,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并非有效遗嘱。
最终,法院认定该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嘱无效。
但因老二与张阿姨一直共同居住,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最终判决房屋由老二继承55%份额,老大继承45%份额。 ✔️不管任何形式的遗嘱,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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