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遗嘱的人,最后都继承遗产了吗?

  这个世界上总有人心术不正,为了拿到遗产或不让老人把遗产给想给的人,会使用一些手段进行干扰。

  我曾遇到一个这样的继承案件,王老太太因病去世,去世前拟好的自书遗嘱打算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二儿子。

  因为二儿子天生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但三儿子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先发现了这份遗嘱,

  为了能继承遗产,老三私自在“二”字中间加了一横,妄图将遗嘱变为自己继承遗产。(不得不说,这做法真的有些不可取)

  最后,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认为王老太太的三儿子篡改遗嘱的行为,情节严重,

  而且严重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最终丧失继承权、那么问题来了!

  怎么算情节严重? 虽然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如果隐匿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是不能理解为仅限于这一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只是列举了其中一种常见的而已,如果其隐匿遗嘱的行为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后果,同样应当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应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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