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皆胜!诵盈律师推翻对方打印遗嘱,帮助当事人顺利继承房屋!

  当亲情在遗产的漩涡中沉浮,法律既是最后的锚点,亦需承载人性的温度。

  2022年盛夏,北京朝阳区一位九旬老人罗志坤离世,如巨石入湖,激起家族多年暗涌,亲情与利益交织,故事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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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

  罗梦晴是罗志坤的孙女,作为罗志坤已故独子罗永鑫的独生女,就在她准备办理爷爷房屋继承手续时,罗志坤的妹妹——年逾八旬的罗志宁拿出了一份2018年罗志坤的遗嘱,坚称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这是你爷爷生前立的代书遗嘱,上面写明要把房子留给我。”罗志宁目光坚定,语气不容置疑。而罗梦晴看到对面这个素昧蒙面的姑奶奶感觉很是诧异。

  罗梦晴对姑奶奶手里的遗嘱提出质疑。她从未听爷爷提及过这份遗嘱,虽然早些年母亲赵娜因房产纠纷与爷爷罗志坤对簿公堂,但事后三代人一直同住在一个屋檐下,也没有过其他争吵。她觉得爷爷再怎么固执,也不至于让自己和母亲赵娜无家可归,于是对这份遗嘱产生质疑。

  然而看到姑奶奶如此强硬的态度,无奈之下,罗梦晴找到了诵盈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回志新律师代理此案,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罗志坤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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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焦点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罗志坤在给妹妹罗志宁写遗嘱之前,还有一份2016年的遗嘱,这份遗嘱上明确将房产留给罗志刚,但罗志刚在庭审中多次声明放弃继承。

  而本案中的焦点在于被告罗志宁手里所持的2018年的遗嘱,罗梦晴认为2018年时罗志坤身体状况日渐衰弱,精神状态也出现波动,所以这份遗嘱的真实意愿及法律效力成为案件争议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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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过

  回律师深知此案的关键在于找出这份遗嘱的形式漏洞,于是通过分析罗志宁提交的证据发现,该遗嘱应为打印遗嘱,并非代书遗嘱。

  如果按照打印遗嘱的话,对于该份遗嘱效力,回律师经过对遗嘱原件、复印件的审查,日期落款的核实,再通过见证人的表述、签字和综合判断后,认为此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原因有以下三点:

  其一,2018年遗嘱虽自称“代书遗嘱”,但全文为打印件,且两页日期不一致(第一页为“4月1日”,第二页为“4月21日”),见证人宋宝泉对订立过程的陈述矛盾重重,甚至无法清晰回忆地点与细节。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而该遗嘱日期为打印且未更正,形式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

  其二,

  他对订立地点的陈述颠三倒四:时而说「朝阳某地」,时而又说「记不清」、「可能一两次」,甚至将遗嘱签订地点描述为「小饭馆」。可见其证词毫无可信度。

  而另一见证人王占华更是当庭承认,2018年遗嘱系在2016年版本上“修改”,并因操作失误导致日期错误。这些漏洞直指遗嘱制作过程的草率。

  其三,

  2018年已经是录像便利的当下,罗志坤没有采用录像的方式明确自己的真实意思,与常理不符,说明罗志坤存在受胁迫的可能。

  回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判例,强调“打印遗嘱形式合规是效力前提,见证人缺位、日期错误均属根本性缺陷”。

  同时,他从遗嘱的形式、内容、证人证言的矛盾、漏洞、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等多个方面充分发表了法律意见,认为该遗嘱属于无效的打印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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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遗嘱无效。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判定罗梦晴为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罗志坤名下全部房产及存款。

  罗志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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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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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遗嘱效力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的效力必须经得起法律考验。

  而被告手中所持2018年的遗嘱由于形式瑕疵、证人证言矛盾,被法院认定无效,这一判决强调了遗嘱订立的严谨性。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其财产的终意处分,且在其死后才能得以执行。因此,为了确保其真实性和严肃性,法律有必要对遗嘱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立遗嘱人也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以体现订立遗嘱的慎重。

  尤其是打印遗嘱,它又是《民法典》实施后新增的遗嘱类型,如果形式要件都不符合法律要素,必将致使遗嘱的法定要件形同虚设。如果见证人出庭作证的言论都漏洞百出的话,那么必然会导致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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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总结

  作为律师我们无法得知老人两次修改遗嘱的原因,从弟弟转向妹妹,或许是因儿子早逝后的孤寂,或许是对孙女生疏的失望,但法律不会探究这些情感褶皱。

  就像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的:“遗嘱自由须以程序严谨为基石,形式瑕疵将直接消解遗愿的真实性。”

  这句话,不仅是对本案的定论,更是对社会的警示:多少老人误以为“按个手印”、“找人见证”便能传递遗愿,却不知法律对每一处签名、每一个日期的严苛,皆是守护真意的铜墙铁壁。

  我们见过太多家庭在遗产争夺中分崩离析:兄妹反目、父子成仇,遗嘱上的一个日期错误或签名有误,都有可能让数十年亲情化为诉讼费单据上的冰冷数字。

  本案的胜诉不仅彰显了诵盈律师的专业实力,更是对遗嘱形式的严格警示:遗嘱订立需专业指导,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家族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