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与儿子接连失能后急需卖房看病,诵盈律师温情巧调解助当事人破局解困

原告:老大、母亲(监护人:老大)

被告:老二、老三(监护人:老三女儿)

被告老三代理律师:罗宪康

“大哥,咱妈和三弟都失智失能了,每个月医疗费、护理费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房子还在爸名下,不把产权理清,拿什么给他们看病?”老二焦急地说道。

父亲去世多年,母亲仍在世,却已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儿子中,老三同样失智失能。

一个家庭里,两名成员都需要长期医疗和照护,而家中最重要的财产,恰恰是一套尚未完成继承分割的房屋。

01、案情介绍

高家父母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一套住宅里,二人育有三个儿子:老大、老二和老三。高父于2018年6月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该房产中属于高父的50%份额,应由配偶和三个儿子共同继承。

然而,这个家庭面临着特殊的困境。高母年事已高2025年3月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老大为监护人。老三因为多次脑出血后,于2024年6月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女儿高女士担任法定代理人。

面对两位失智失能的至亲,每月都需要高额的医疗和护理支出。家庭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剩余两个兄弟商量后认为唯一可行的出路,就是卖掉父亲留下的这套房产。

但问题随之而来: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继承手续尚未办理,无法直接出售。而母亲和老三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继承权益和处分权利,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如果走判决程序,法院只能确认各方的继承份额,后续处分房产时,还需要另行经过监护人代理、法院特别程序等复杂流程,耗时漫长。对于急需用钱看病的一家人来说,时间就是生命。

兄弟商议后,老大作为监护人和母亲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对父亲名下房屋中属于遗产的部分依法进行分割。老二和老三的女儿找到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罗宪康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罗宪康律师代理案件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两个核心争议:

第一,房产如何分割?

第二,失智失能家庭成员的权益如何保障?

03、办案经过

面对这个特殊的家庭,罗宪康律师没有选择简单的诉讼对抗,而是确立了“以调解为路径,以保障失智失能家庭成员权益为核心,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的策略。

第一步:先厘清法律底账,把“夫妻财产”和“遗产”析出来

罗律师首先梳理房屋取得时间、产权登记及家庭关系,明确指出:房子虽然登记在高父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高父去世后,并不是整套房屋都进入继承程序,而应先确认高母本身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再对属于高父的部分进行继承。只有先把这笔法律账算清,后面的调解才有基础。

第二步:直面母亲和三弟的现实需求,找准调解的必要性

一般继承案件中,大家最关心的是“我能分多少”。但本案不同。高母年近90岁,已经完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三弟也处于失智失能状态。对他们而言,房屋份额本身只是纸面权利,真正重要的是这些财产能否转化成持续的生活、医疗和护理保障。

尤其是三弟的监护人高女士表示,父亲每月的医疗护理费用高昂,家庭经济压力巨大,而高大哥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也希望能尽快解决房产问题,为母亲筹集医疗费用。各方都有调解的意愿,都不愿意陷入漫长的诉讼。

第三步:确认各方权益,设计兼顾公平与实际的份额方案

罗宪康律师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向各方阐明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则:房产中属于高父的50%份额为遗产,由高母、老大、老二和老三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12.5%(即房产总份额的1/8)。高母本身还享有房产50%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加上继承份额,合计占房产的5/8。但考虑到高母和老三均失智失能,需要更多的经济保障。

04、判决结果

2025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涉案房屋由高母、老大、老二和老三共同继承所有。其中:高母享有3/8份额;老大享有1/8份额;老二享有1/8份额;老三享有3/8份额。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调解,揭示了继承纠纷中“调解优先”原则在特殊家庭情境下的重要价值。

第一,调解可以突破判决的程序局限,一次性解决实际问题。

继承纠纷中,法院判决只能确认各方的继承份额,无法直接解决后续处分房产、办理过户等实际问题。尤其当继承人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后续处分财产还需要另行经过监护人代理、法院特别程序等复杂流程,耗时漫长。而调解可以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直接确认份额分配方案,并为后续处分房产提供明确的依据,一次性解决全部问题。通过调解,一次性厘清了房屋产权,为后续依法处置房产扫清了最基础的权利障碍,也让家庭有限的财产能够更多地服务于两名失能成员的现实生活。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障,是调解中必须坚守的底线

一套无法顺利处置的共有房屋,即使价值再高,也很难直接解决当下的照护压力。罗律师认为在案件中把调解作为重要处理路径,只有先把房屋权利关系理顺,才能让“纸面上的财产”真正转化为老人和失能家属眼前所需的医疗与照护保障。

调解并不是各退一步,也不是为了尽快结案让任何一方随意让权。尤其案件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监护人处分或者协商其重大财产权益,更应当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基本出发点。

06、案件总结

《孟子》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国现如今正在快速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本案正是这一现实困境的缩影。一个家庭中,对失智失能至亲的照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人伦之本。

本案中,高家兄弟面对母亲和弟弟双双失智失能的困境,没有互相推诿,而是共同寻求解决之道。诵盈律师以调解为路径,在保障失智失能家庭成员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各方达成了一份兼顾法理与亲情的调解协议,为这个家庭解开了困局。

诵盈乔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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